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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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3:37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簡稱“委員會”)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簡稱“協會”)內設的議事機構,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委員會的宗旨
根據協會工作目標和工作部署,圍繞"自律、服務、傳導"三項基本職能,堅持求實、創新,完善投資銀行業務自律體系,向各有關方面反映投資銀行業務發展的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和推動投資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工作規則委員會的職責 (一)協助協會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遵守投資銀行業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二)研究、論證業內相關政策與方案; (三)草擬或審議投資銀行業行業自律公約,有關規則、執業標準和工作指引; (四)組織專題研究,向協會提供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 (五)對違反法規和協會自律公約或規定的會員公司及從業人員,向協會提出相應的自律處罰建議; (六)協助調解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 (七)協助開展投資銀行業的教育培訓; (八)促進投資銀行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委員 第四條委員會成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聲望和良好的執業信譽; (二)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與豐富的證券從業經驗; (三)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 (四)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五)履行委員職責,完成委員會布置的工作;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代表委員會或接受協會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主持起草投資銀行業自律管理準則; (五)主持專題研究與方案論證; (六)代表委員會向協會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七)履行協會及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二)根據主任委員的授權主持委員會的活動; (三)主任委員缺席時由主任委員授權代行其職責; (四)履行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第七條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會議; (二)參與制定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參與起草協會有關投資銀行業的自律管理準則; (四)參與委員會組織的專題研究和方案論證會; (五)承擔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六)密切聯系會員單位,廣泛了解投資銀行業務動態、情況和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協會反映行業發展意見和建議; (七)履行協會和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委員會構成應符合代表性、專業性要求。 第九條委員會組成 委員會委員人數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至三名,委員若干名。委員會由業內人士組成。 第十條委員會可聘請資深專家作為委員會的專家顧問。專家顧問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員總數,經主任委員批準,專家顧問可列席委員會會議和參加委員會的專項活動。 第十一條首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協會會長聘任。以后各屆委員會委員由前一屆委員會協商提名,報協會會長批準后聘任。 第十二條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兩年,可連任,但不得超過三屆。委員會每屆更換其中的三分之一,更換人選辦法及更換人選由委員會提出,報協會批準、聘任。 第十三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任期內累計兩次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會議,累計四次請假不參加委員會會議,視為自動退出委員會。 第十四條委員調離本行業將不再成為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委員如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警告以上(含警告)紀律處分的,將自動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自動退出委員會或委員調離本行業將不再成為委員會委員后,委員會應等額補充新委員。新委員經委員會協商同意并報會長批準后聘任,新委員的職務和任期與被替補的委員的原職務與任期相同。 第十七條委員會的具體事務由協會秘書處下設的專業聯絡部負責。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委員會建立工作會議制度,會議須形成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簽發,報會長辦公會備案。 第十九條委員會工作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研究制定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檢查工作執行情況,安排下階段工作。會議結果由主任委員向會長辦公會報告。 第二十條委員會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在協會領導認為有必要時;主任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三分之一委員提議召開時,委員會可召開臨時會議。在情況特殊時,委員會會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確定,委員可向主任委員提出會議議題。會議報經會長批準后召開,會議議題呈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會議須提前二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并征求委員意見,委員須在收到通知后五天之內反饋其是否有建議。臨時會議除外。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會議決議須經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委員不得擅自以委員會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有關委員會的重要事項按協會統一要求以適當形式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六條對與委員會委員單位有個案關聯的事項在表決時應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條委員會履行規定職責所發生的經費開支原則上由協會秘書處統籌安排。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工作規則經委員會通過,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工作規則的修改由委員會提出,并將修改意見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條本工作規則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