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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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1:06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
為貫徹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防范外匯資金風險,提高外匯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促進外匯業務穩健發展,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現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比例作如下規定: 一、自有外匯資金(包括:實收外匯資本金、外匯準備金、未分配外匯利潤)占外匯
二、外匯負債總額加外匯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 三、外匯流動資產〔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內的外匯資產〕不得低于外匯流動負債[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內的外匯負債〕的60%。 四、外匯流動資產不得低于外匯總資產的25%。 五、三個月以內可變現的存放、拆放國內外同業外匯資金、購買可轉讓外幣有價證券占款、存放中央銀行外匯資金和外幣現鈔之和不得低于總資產的10%。 六、對一個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匯放款、投資、租賃、擔保(按擔保余額50%折算)及其它外匯融資之和不得超過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的30%。 七、外匯股本投資總額(信托性質的股本投資除外)不得超過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與法定實收外匯資本金的差額。 八、向任一股東單位或出資單位提供的外匯放款、租賃、擔保(按擔保余額的50%折算)及其它外匯融資之和不得超過股東單位或出資單位持有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股份金額或出資金額。 九、凈存放、拆放一家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的60%。 十、凈存放、拆放境外一家金融機構或境外一家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的30%。 十一、各類外幣有價證券(藍籌債券和政府債券除外)占款不得超過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除外)外匯總資產的25 %。 十二、用于房地產項目的外匯融資不得超過該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總資產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