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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1:03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外匯買賣業務健康、穩妥地發展,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營外匯買賣系指金融機構以其自有和自籌的外匯資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自行買賣外匯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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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準。注①

  第四條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外匯買賣業務主管人員須具備5年以上從事外匯買賣業務的資歷;專職交易員須具備3年以上從事外匯買賣業務的資歷;專職交易員不少于3人;

  2.有專門交易室,并配備信息終端機和其它有關設備;

  3.具有不少于2000萬美元的等值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

  4.有健全的外匯買賣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和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須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備。注②

  l.規定各級主管人員外匯買賣的管理和審批權限;

  2.規定外匯買賣的業務品種范圍及其風險限制條件;

  3.規定每個交易員或主管人員每筆交易的最高限額和頭寸管理權限;

  4.規定每日外匯買賣的敞口總頭寸和隔夜敞口頭寸限額;

  5.規定每筆外匯買賣的止蝕點;

  6.制定交易員守則;

  7.建立固定格式的臺帳登記制度;

  8.制定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專門會計科目,對自營外匯買賣進行單獨核算;

  9.交易與結算分別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注③

  1.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申請書;

  2.申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3.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的驗資報告;

  4.外匯買賣主管人員和專職交易員的名單和簡歷;

  5.外匯買賣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和制度;

  6.外匯買賣業務的交易設施、設備情況簡介;

  7.銀行總行或上級行同意其開辦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文件;

  8.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屬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銀行分支行申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由分局審核上述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七條銀行分支行辦理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業務一律通過其總行對外辦理交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直接交易。

  第八條經批準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其從事外匯買賣業務的專職交易員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培訓和考核,專職交易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注④

  第九條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每天交易總量(敞口總頭寸)不得超過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20%。

  第十條經本單位最高主管批準,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可保留少量隔夜敞口頭寸,但隔夜敞口頭寸的最高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1%。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的當年累計虧損額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l%,虧損額達到其自有外匯資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1%時,須立即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并暫停辦理此項業務,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當年不得重新經營此項業務。注⑤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的自有和自籌外匯資金為避免外匯風險進行貨幣結構調整,不受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限制,可憑有關合同并經其最高主管批準按需要進行。

  第十三條未獲準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其自有和自籌外匯資金為避免外匯風險進行貨幣結構調整,可委托其它經批準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非金融機構(外、合資企業除外)不得自行辦理外匯買賣業務,如有外匯資金保值需要,可委托經批準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五條經批準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送上月的“自營外匯買賣及頭寸統計月報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必要時可隨時要求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提供有關情況。注⑥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外匯營運資金、每日敞口總頭寸、每日隔夜敞口頭寸均按當日紐約外匯市場匯率折美元進行計算。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以10,000—5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暫停其辦理此項業務的處罰,并可沒收其非法經營所得。注⑦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本規定實行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91)匯管條字第421號“關于加強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買賣管理的通知”作廢。

  根據<<關于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智能劃入人民銀行分支行的通知>>的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原承擔的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按金融機構類別分別移交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相應監管部門.外匯局負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外匯業務市場準入的審批.

  同注①。

  同注①。

  同注①。

  同注①。

  同注①。

  同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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