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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一):概述(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2日 16:16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概述

  導言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現公布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 II,以下簡稱巴塞爾II)第三次征求意見稿(CP3,以下簡稱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構建新資本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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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率框架的一項重大步驟。委員會的目標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協議,并于2006年底在成員國開始實施。

  2.委員會認為,完善資本充足率框架有兩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僅包括最低資本而且還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資本管理規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

  3.完善的資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進鼓勵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風險評估水平。委員會認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是,將資本規定與當今的現代化風險管理作法緊密地結合起來,在監管實踐中并通過有關風險和資本的信息披露,確保對風險的重視。

  4.委員會修改資本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加強與業內人士和非成員國監管人員之間的對話。通過多次征求意見,委員會認為,包括多項選擇方案的新框架不僅適用于十國集團國家,而且也適用于世界各國的銀行和銀行體系。

  5.委員會另一項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參加新協議定量測算影響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饋意見。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國銀行提供的有關新協議各項建議對各行資產將產生何種影響。特別要指出,委員會注意到,來自40多個國家規模及復雜程度各異的350多家銀行參加了近期開展的定量影響分析(以下稱簡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結果表明,調整后新框架規定的資本要求總體上與委員會的既定目標相一致。

  6.本文由兩部分內容組成。第一部分簡單介紹新資本充足框架的內容及有關實施方面的問題。在此主要的考慮是,加深讀者對新協議銀行各項選擇方案的認識。第二部分技術性較強,大體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術指導文件之后對新協議有關規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協議的主要內容

  7.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內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8.新協議在幾個方面不同于老協議。首先介紹沒有變動的內容。老協議基于資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銀行持有的資本數量,分母代表銀行風險的計量指標,統稱為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出的資本比率不得低于8%。

  9.根據新協議的要求,有關資本比率的分子(即監管資本構成)的各項規定保持不變。同樣,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變。因此,修改內容反映在對風險資產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計量銀行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的幾種新方法,將完善銀行對風險的評估,從而使計算出的資本比率更有意義。

  10.老協議明確涵蓋的風險加權資產有兩大類,一是信用風險,二是市場風險。在此假定,在處理上述兩類風險時,其它各類風險已以隱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內。關于交易業務市場風險的處理方法,以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公布的資本協議修訂案為準。新協議對這部分內容不做調整。

  11.新協議第一支柱對風險加權資產的修改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對老協議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二是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籌,即操作風險將作為銀行資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別對這兩方面內容進行討論。

  12.在上述兩個方面,新協議的主要創新表現為分別為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規定了三種方法。委員會認為,堅持采用單一化的方法計量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對于這兩種風險,分別采用三種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風險敏感度,并允許銀行和監管當局選擇他們認為最符合其銀行業務發展水平及金融市場狀況的一種或幾種方法。處理這兩種風險的三種主要方法見下面的表格:

  信用風險操作風險

  (1)標準法(1)基本指標法

  (2)內部評級初級法(2)標準法

  (3)內部評級高級法(3)高級計量法

  信用風險標準法

  13.標準法與老協議大致相同。按要求,銀行根據風險暴露(exposures)可觀察的特點(即,公司貸款或住房抵押貸款),將信用風險暴露劃分到監管當局規定的幾個類檔次上。按標準法的要求,每一監管當局規定的檔次對應一個固定的風險權重,同時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提高風險敏感度(老協議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評級,對主權、銀行同業、公司的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各不相同。對于主權風險暴露,外部信用評級可包括經合組織(OECD)的出口信用評級和私人部門評級公司公布的評級。.

  14.標準法規定了各國監管當局決定銀行是否采用某類外部評級所應遵守的原則。然而,使用外部評級計量公司貸款僅作為新協議下的一項備選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評級,標準法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風險權重為100%,就是相當于在老協議下資本要求為8%。出現這種情況時,監管當局在考慮特定風險暴露的違約歷史后,確保資本要求相當充足。標準法的一項重大創新是將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規定為150%,除非針對該類貸款銀行已經計量了達到一定比例的專項準備。

  15.標準法另一個重要內容是擴大了標準法銀行可使用的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范圍。總的來說,巴塞爾II將這類工具統稱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經合組織國家債券的基礎上,標準法擴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圍,使其包括了絕大多數金融產品,并在考慮抵押工具市場風險的同時,規定了計算資本下調幅度的幾種方法。此外,標準法還擴大了合格擔保人的范圍,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評級條件的各類公司。

  16.標準法還包括對零售風險暴露的特殊處理方法。相對老協議而言,住房抵押貸款和其它一些零售業務的風險權重做了下調,其結果是低于未評級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此外,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中小企業(SMEs)貸款也可作為零售貸款處理。

  17.從設計角度上看,標準法對風險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區別,從而提高計算出的資本比率的風險敏感度。內部評級法對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處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將資本要求與風險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一些國家的銀行和監管當局可能無法采用各項備選方法。因此,委員會為他們制定了“簡易標準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詳見附件9。該附件總結了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的各種最為簡化的方法。希望采用該法的銀行同時還應滿足新協議有關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規定。

  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一是IRB初級法,二是IRB高級法。IRB法與標準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risk drivers )的內部估計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inputs)。該法以銀行自己的內部評級為基礎,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許銀行自己決定計算資本要求的全面內容。相反,風險權重及資本要求的確定要同時考慮銀行提供的數量指標和委員會確定的一些公式。

  19.這里講的公式或稱風險權重函數,可將銀行的指標轉化為資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之上,涉及了數理統計及對風險的量化分析。目前,與業內人士的對話已經表明,采用該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復雜程度極高的大銀行風險有效評估體系方面邁出的重大的一步。

  20.IRB法包括許多不同的資產組合,各類風險暴露所采用的資本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下面已對各類資產組合采用的初級IRB法和高級IRB法之間的區別做了介紹。

  公司、銀行和主權的風險暴露

  21.IRB對主權、銀行和公司風險暴露采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該法依靠四方面的數據,一是違約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時間段內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二是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違約發生時風險暴露的損失程度;三是違約風險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對某項貸款承諾而言,發生違約時可能被提取的貸款額;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風險暴露的剩余經濟到期日。

  22.在同時考慮了四項參數后,公司風險權重函數為每一項風險暴露規定了特定的資本要求。此外,對于界定為年銷售量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中小企業貸款,銀行可根據企業的規模對公司IRB風險權重公式進行調整。

  23.IRB高級法和初級法主要的區別反映在數據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數據是銀行自己的估計值,而后者要求的數據則是由監管當局確定。這方面的區別見下面的表格:

  數據IRB初級法IRB高級法

  違約概率(PD)銀行提供的估計值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LGD)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EAD)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M)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由各國監管當局自已決定允許采用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24.上面的個表格表明,對于公司、主權和銀行同業的風險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銀行都必須提供違約概率的內部估計值。此外,采用IRB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提供LGD和EAD的內部估計值,而采用IRB初級法的銀行將采用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考慮到風險暴露屬性后而規定的指標。總體來看,采用IRB高級法的銀行應提供上述各類風險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計值,然而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監管當局可允許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設。對于采用IRB初級法的銀行,各國監管當局可自己決定是否全國所有的銀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規定的固定期限假設,或銀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計值。

  25.IRB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即: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處理。IRB法本身,特別是LGD參數,為評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技術的潛在價值提供充分的靈活性。因此,對于采用IRB初級法的銀行,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規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類別的抵押品。在評估不同類別抵押品價值時,采用IRB高級法的銀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確保銀行使用認可的方法來評估風險,因為抵押品價值會發生變化。第三稿對此規定了一組明確的標準。

  零售風險暴露

  26.對于零售風險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級法,不可采用IRB初級法。IRB零售風險暴露公式的主要數據為PD、LGD和EAD,完全是銀行提供的估計值。相對公司風險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計算單筆的風險暴露,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暴露的估計值。

  27.考慮到零售風險暴露包括的各類產品表現了不同的歷史損失情況,在此將零售風險暴露劃為三大類。一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風險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貸款,又稱其它零售風險暴露。總體來說,QRRE類包括各類無擔保且具備特定損失特點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其中包括各類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貸款類的消費貸款,其中包括小企業貸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風險暴露下。第三稿對這三類業務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權重公式。

  專業貸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巴塞爾II將不同于其它公司貸款的批發貸款做了細分,并將他們統稱為專業貸款。專業貸款是指單個項目提供的融資,其還款與對應的資產池或抵押品的營運情況緊密相關。對于除一項專業貸款外,對于其它專業貸款,如果銀行能夠滿足估計相關數據的最低要求,他們即可采用公司貸款IRB法計算這類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然而,考慮在實際中滿足這些要求還存在許多困難,第三稿還另外要求銀行將這類風險暴露細分為五個檔次。第三稿對各檔規定了明確的風險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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