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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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1日 18:11 審計署網站 | |||||||||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事項評價行為,保證審計事項評價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對審計事項真實性的評價: (一)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相符的,可視為帳務處理符合有關會計準則(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的要求,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二)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基本相符的,可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三)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有較大差距的,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視為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第六條對審計事項合法性的評價: (一)凡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可認定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凡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可認定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三)凡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認定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違規事實,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七條審計機關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從下列內容中對審計事項的效益性進行評價: (一)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年計劃(目標、指標)比較; (二)與歷史同期水平進行比較; (三)與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 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應當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結合上述各項因素比較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八條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一)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 (二)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 第九條對財政收支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二)稅收征管情況; (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 (四)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第十條對金融、保險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執行國家利率、外匯、貸款、存款、投資等政策情況;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投資計劃、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二)建設規模、標準的執行和概(預)算決算編制、審核情況; (三)財務收支情況及投資效果。 第十二條對專項資金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專項資金的審批、來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三條對外資運用項目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外資《項目貸款協定》的執行情況; (二)外資的利用、效益和還本付息情況。 第十四條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凈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情況,損益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中反映。 第十七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