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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于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1日 17:45 審計署網站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是指審計署駐國務院部、委、局等審計機構(以下簡稱駐部門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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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設立派出機構。駐部門派出機構根據審計署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四條駐部門派出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審計署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以審計署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一)駐部門派出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由審計署下達,其內部的處、室設置由審計署審批;

  (二)駐部門派出機構,根據審計署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署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駐部門派出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審計署通過人事部、財政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劃撥給駐在部門,辦公設施及后勤保障問題由駐在部門解決。

   第六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審計署制定的審計工作規章和作出的審計工作決定;

  (二)對審計署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駐在部門的行業管理中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組織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行業審計等,為部門的行業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有關審計工作方針、政策的重要問題,以及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署請示報告;

  (五)負責領導駐在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并對行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六)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系統有關審計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經審計署審查同意后,報駐在部門領導批準執行;

  (七)辦理審計署和駐在部門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七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審計署批準后實施;

  (二)按照《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須報審計署備案;

  (三)被審計單位對駐部門派出機構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時,屬于審計署交辦的審計事項由審計署負責辦理,審計署有關業務司具體承辦,屬于駐在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由駐在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按照規定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年度工作計劃和統計制度規定的各項報表,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有關審計事項的報告,工作信息、簡報、動態等文件資料。

   第八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干部,依照中組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其管理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局級干部的任免由審計署負責,局級干部的調動、交流由審計署和駐在部門共同負責;

  (二)處級以下(含處級)的干部由駐在部門管理;

  (三)后備干部的選拔和管理由駐在部門和審計署共同負責;

  (四)干部的黨團組織關系、獎懲、福利待遇、工資調整、檔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駐在部門負責,并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干部任免工作,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局級干部的任免,由審計署或駐在部門提出人選,雙方共同考察;

  (二)駐在部門黨組提出擬任免的局級干部,經審計署黨組研究決定后,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審批。屬于任職的,報送干部近期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報表》,屬于免職的,只報《干部任免呈報表》;

  (三)審計署負責下達局級干部的任免職通知,并抄送駐在部門。局級干部在辦理任免職手續前,由審計署或駐在部門主管領導談話;

  (四)處級干部的任免由駐在部門決定,下達任免職通知,并抄送審計署;

  (五)各級非領導職務的管理權限及任免程序,按同級行政領導職務執行。

  第十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干部考核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按照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德、能、勤、績標準,評定干部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考核等次,重點考核政治表現和工作實績;

  (二)局級干部在調整配備時,由審計署與駐在部門共同考核,處級以下(含處級)干部的任職或晉升考核,由駐在部門負責;

  (三)干部的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由駐在部門負責;

  (四)考核結果作為任免、獎懲、調整干部職務的依據。

  第十一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干部退(離)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達到國家規定退(離)休年齡的干部,執行國家有關的退(離)休制度,局級干部由審計署免職,駐在部門辦理退(離)休手續;

  (二)超過退(離)休年齡的局級干部,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由審計署與駐在部門協商同意后,報中共中央組織部批準;

  (三)處級以下(含處級)干部的退(離)休工作,由駐在部門辦理;

  (四)干部退(離)休后的政治、生活等待遇,按駐在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駐部門派出機構的審計人員必須依法辦理審計事項,遵守國務院和審計署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和其他各項工作紀律,遵守《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6日發布的《關于審計署在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若干問題的通知》和1995年1月23日發布的《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審計局干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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