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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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1日 15:15 審計署網站 | |||||||||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審計檔案工作,保證審計檔案的質量,發(fā)揮審計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審計機關在項目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紙質、磁質、光盤和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歷史記錄。
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審計機關建立審計檔案并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統(tǒng)計、鑒定和移交的活動。 第四條審計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審計署主管全國的審計檔案工作,同時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工作,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設立檔案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審計檔案工作。 第六條審計機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檔案工作法律、法規(guī),擬定審計檔案工作規(guī)章制度; (二)對本機關各部門審計文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審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和統(tǒng)計工作; (四)定期對本機關庫存審計檔案進行鑒定,如期移交應由同級檔案館保管的審計檔案; (五)監(jiān)督和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工作; (六)開展審計檔案工作的檢查、總結、培訓、研究等活動。 第七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審計組負責制。 第八條應歸入項目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項性文件材料,如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如審計證據(含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 (三)結論性文件材料,如審計報告、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復核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聽證告知書、審計文書送達回證; (四)其他備查文件材料。 第九條審計文件材料按審計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合并立為一個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十條審計案卷內文件材料按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立項性文件材料、其他備查文件材料四個單元進行排列。 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方案所列審計事項或者會計報表科目對應的順序排列。 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其他備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第十一條審計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guī)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條審計組確定的立卷責任人應當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對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規(guī)則進行歸類整理,經審計組組長(或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復查,并經檔案管理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檢查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編目和裝訂。 第十三條審計復議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復議機構按案件單獨立卷歸檔。 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審計復議案件歸檔情況在被復議的審計項目案卷備考表中加以說明。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案卷的歸檔,應當以審計項目案卷為單位進行交接,歸檔時間不得遲于該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保管期限。 第十六條審計檔案在劃定保管期限的基礎上,應當采用“年度-組織機構-保管期限-審計類別”的方法排列和編目。審計案卷排列方法應當統(tǒng)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變動。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及其保密期限確定,由檔案工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作出標識。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專用、堅固的審計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設備,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管制度,定期對審計檔案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采取先進技術,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和參考材料,加強審計檔案信息化管理,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條借閱審計檔案,僅限定在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關以外的單位不得查閱,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該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檔案館移交審計檔案。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和本地區(qū)的審計檔案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tǒng)計與分析,并按規(guī)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審計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tǒng)計表。 第二十三條對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出賣、轉賣、擅自提供審計檔案者或者因玩忽職守造成審計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專項審計調查檔案比照項目審計檔案立卷歸檔。電子審計檔案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6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的規(guī)定》(審辦發(fā)〔1996〕35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