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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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1日 15:00 審計署網站 | |||||||||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審計署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審計署以專門出版物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
第四條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第五條審計結果公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發布。審計結果公告不定期刊印發行。 審計結果公告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 第六條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下列審批程序: (一)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必須經過國務院批準同意; (二)向國務院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國務院說明,國務院在一定期限內無不同意見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由審計署審批決定。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派出審計局、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不得發布審計結果公告。 第七條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八條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并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內容的,必須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第九條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