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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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3日 18:17 商務部網站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據反傾銷條例進行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負責反傾銷產業損害的調查。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二章 損害的認定 第四條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實質損害是指對國內產業已經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損害。 實質損害威脅是指對國內產業尚未造成實質損害,但有證據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將導致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發生的明顯可預見和迫近的情形。 實質阻礙是對國內產業未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但嚴重阻礙了國內產業的建立。 第五條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第六條對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的審查,應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是否大量增加; 審查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應考察與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相比,傾銷進口產品是否大幅削價銷售,或者傾銷進口產品是否大幅壓低國內同類產品價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國內同類產品本應發生的價格增長。 第七條審查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應包括對影響國內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狀況或設備利用率存在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現金流、庫存、就業、工資、產業增長、籌資或投資能力受到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第八條實質損害威脅應當根據明顯可預見和迫近的情形來判斷,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實質損害將會發生。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確定實質損害威脅,還應審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表明進口很可能發生實質增長的傾銷產品進口的大幅增長率; (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將實質增加的能力,表明進入進口成員市場的傾銷出口可能發生實質增長。在采用這一指標時應考慮是否存在其它出口市場吸收任何額外的出口; (三)進口產品是否正以將大幅壓低或抑制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價格進口,并且將很可能導致對進口產品需求的增加; (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第九條確定對建立國內產業的實質阻礙,除了第八條的因素外,還應審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國內產業的建立或籌建情況; (二)國內需求的增長情況及其影響;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狀況的影響;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后續生產能力和在國內市場的發展趨勢。 第十條同類產品,是指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十一條在確定同類產品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產品的物理特征、化學性能、生產設備和工藝、產品用途、產品的可替代性、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評價、銷售渠道、價格等。 第十二條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應當根據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單獨界定進行評估。如果根據生產工藝、生產者的銷售和利潤等標準不能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與其他產品的生產分別界定,則可以根據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產品范圍的產品生產來確定進口傾銷產品的影響,只要這種產品組或產品范圍能夠提供足夠的信息。 第十三條在確定國內產業時,應當考慮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或者其本身就是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前款所稱有關聯,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或影響另一方,或者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響,或者雙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影響第三方等情形。 第十四條在確定區域產業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產者在該區域市場出售全部或者幾乎全部其所生產的同類產品; (二)該區域市場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國內其他區域范圍的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傾銷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前款所稱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進行累積評估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損害的持續性和可能性等情況; (二)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戶的要求及產品質量等相關因素; (三)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同一地區的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賣方報價和實際成交價格; (四)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銷售渠道,是否在市場上同時出現; (五)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其他競爭條件;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商務部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時,應當為傾銷進口產品的使用者、消費者等提供陳述意見、提交證據的機會。 第十八條反傾銷案件的產業損害調查期通常為立案調查開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產業損害調查 第十九條利害關系方申請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應當自反傾銷調查立案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提出應訴申請,辦理應訴登記;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應訴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向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進口經營者進口的數量及金額等情況。 第二十條利害關系方包括以下范圍: (一)被調查產品的外國(地區)生產者、出口經營者、國內進口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地區)、出口國(地區)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 第二十一條利害關系方參加調查活動,應當出具相關身份證明。利害關系方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營業執照等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查活動的,應當出具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作代理人的,應當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并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律師執業證明。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的對象包括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經營者、國內購買者、國內最終消費者、國外出口經營者、國外生產者等。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有關產業、財會、經貿、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有關專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四條商務部采取問卷、抽樣、聽證、技術鑒定、實地核查等調查方式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向利害關系方發放的調查問卷包括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調查問卷。 第二十六條利害關系方應按問卷規定的方式和時間返回答卷。如需延期,應當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商務部決定。 第二十七條商務部可以對利害關系方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前,應當將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內容提前通知有關利害關系方。 第二十八條應利害關系方請求或者根據調查需要,經有關國家(地區)同意,商務部可以派出人員赴該國家(地區)對有關產品的生產能力、投資擴產、庫存、原產或轉口及企業間的關聯關系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商務部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按照規定提交或者補充書面材料,利害關系方也可以主動向商務部提交書面材料。 第三十條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產業損害聽證。 第三十一條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證據有必要保密的,應當在提交資料的同時向商務部提交該資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別提交該資料的保密文本和公開文本。 非保密概要和公開文本應當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未表達實質內容的,商務部可以要求其補充相關內容和證據資料。 第三十二條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及相關證據的非保密概要或公開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開文本理由不充分的,商務部可以對該資料不予考慮。商務部如果認為提供的資料不需要保密時,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撤銷保密申請。 第三十三條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應訴產業損害調查的利害關系方在向商務部提交任何文件及證據材料時,均應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時提交相應的電子文本(計算機軟盤或光盤)一式3份。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依據國家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規定的通用語言文字為正式語言和文字。利害關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信息應當為通用語言文字。非通用語言文字資料應提交規范漢字譯文及原文,并以譯文為準。非通用語言文字資料如未附有譯文將不被視為有效的和合法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國家經貿委令[2002]第45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2003年10月17日頒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