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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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2日 14:03 銀監會網站 |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銀監局(籌):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精神,現就開展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目的和原則 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信用社經營機制轉換;建立新的管理模式,減少管理環節,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資擴股,充實資本實力,增強信用社整體抗御風險的能力;改革服務方式,完善服務功能,提高信用社支農服務水平。 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依法合規,規范操作,履行相關法律手續;二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探索信用社產權模式和運行機制;三是結合實際,注重實效,使機構改革與完善法人治理、轉換內部經營機制緊密相結合;四是堅持方向,改善服務,提高支農服務水平。 二、范圍和條件 在人口相對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市),可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具體條件是:(一)全轄農村信用社統算,賬面資能抵債;(二)基層農村信用社自愿;(三)縣(市)聯社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四)統一法人后股本金達到1000萬元以上(經銀行監管部門批準,可適當調整),并使核心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2%。 三、工作重點 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重點是明晰產權關系,因地制宜地構建新的產權關系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內部機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經營管理水平。為此,要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認真做好清產核資。清產核資是做好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基礎。通過清產核資,全面查清核實農村信用社和縣(市)聯社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經營成果的真實狀況,核實各項資產損失,落實債權債務。 (二)妥善處理現有產權。對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公共積累和歷年虧損掛賬),各地可根據實際,提出產權明晰政策。原則上,對積累部分要按規定提足股金分紅、應付未付利息、各類保險基金;并按資產風險程度提取風險準備金(呆賬100%、呆滯50%、逾期20%、正常1%),作為信用社的附屬資本。仍有剩余的,方可拿出一定比例對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三)構建新的產權關系。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因地制宜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的產權改革,構建法人機構新的產權形式和組織模式。一是提高入股金額起點。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的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確定入股金額。二是拓寬入股范圍。以農村信用社原有社員為基礎,廣泛吸收轄區內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入股,但事先應曉明限制關聯交易的有關規定。三是可積極探索建立新的股權結構。統一法人機構可根據實際設立資格股,也可以在資格股基礎上增設投資股。資格股是獲得社員資格必須交納的基礎股金,是社員獲得信用社優先、優惠服務的前提。投資股是由社員中有實力的各類經濟組織、個人投資大戶形成的股份。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根據投資股權大小確定票權。原則上,自然人(包括職工)資格股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各地可以結合實際,確定符合當地情況的資格股入股起點。投資股額度由投資人自己決定。單個自然人投資(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下同)最高不超過股本總額的5‰,職工持股總額不超過股本總額2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于總股本的50%。單個法人投資最多不超過股本總額的5%。 (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統一法人機構要建立健全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機構,規范各自的職責和議事規程,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要實行理事長和主任分設制度,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管理。統一法人機構的經營風險由投資人和統一法人的機構承擔,理事會作為投資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項決策權,也要對決策失誤造成的經營損失承擔直接責任。經營班子對經營效益的好壞負有經營責任,要對經營不善或違規經營等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要注意防止內部人控制,理事會組成人員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職工理事不得超過1/3,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獨立理事。監事會組成人員中,非職工監事不得低于1/3。 (五)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照“統一法人,授權經營,分級核算,單獨考核”原則,合理設定各項管理和業務工作權責,建立科學的內部授權授信、內審、信貸、財務管理、勞動用工和分配等配套制度,切實轉換經營機制。 (六)強化約束機制。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原則,建立健全農信社激勵和約束機制,精簡機構,壓縮人員,減少成本,努力降低不良貸款,扭虧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風險。 (七)完善服務功能。從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立足社區,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品種,增加服務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增加農民需要的金融業務品種。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程序 (一)組織領導 根據國發〔2003〕15號文件精神,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在試點省(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省(市)統一法人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及清產核資辦法,并組織實施。各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二)準備階段 1.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的條件,結合各地信用社具體經營狀況,由各省(市)領導小組對本省(市)信用社進行分類排隊,初步選定實施統一法人的對象。 2.成立統一法人機構籌建工作領導小組。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協調當地政府成立由政府牽頭的,人民銀行縣(市)支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及工商、稅收等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參加的籌建工作領導小組。 3.被確定為實施統一法人的縣(市)聯社和農村信用社,要以書面形式達成同意實施統一法人的意見,并按規定程序通過有關決議。 (三)籌建階段 1.按照清產核資方案,由籌建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結果要由籌建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簽章認可。 2.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籌建工作領導小組應向所在地銀監分局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分局對籌建申請初審后,報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進行審批。審批結果應報送銀監會備案。3.增資擴股。對原信用社社員和縣(市)聯社職工的股本金,在清產核資、對所有者權益進行量化處理的基礎上,按自愿的原則轉為統一法人后機構的股本金。在此基礎上,按有關規定募集新的股本金,廣泛吸收轄內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 4.召開社員大會,制定章程,選舉產生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并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長,理事會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 (四)開業階段 籌建工作結束后,籌建工作領導小組應向所在地銀監分局提出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進行初審后,報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在征求省級政府意見后,對開業申請進行審批,并報銀監會備案。 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后,原“××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更名為“××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更名為“××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用社”,按有關規定換發金融許可證、更換營業執照,并公告。同時辦理相應的債權債務變更手續。 統一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仍按原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