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體育 娛樂 游戲 郵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點卡 天氣 答疑 交友 導航
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滾動新聞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1日 16:06 中國海關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第1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已經海關總署2003年11月21日署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美妙時光產權酒店 紫光臺式電腦
小戶型主陣容揭曉 多媒體互動學英語
。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載貨物監管辦法》(〔83〕署貨字第699號)、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運輸海關加封貨物的國際集裝箱核發批準牌照的管理辦法》(〔86〕署貨字第566號)同時廢止。

  署長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以下簡稱“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和標準(見附件1)制造、改裝和維修,并在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指定位置上安裝海關批準牌照。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營運人”是指對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實際控制使用者,不論其是否為該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所有人。

  “承運人”是指承載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

  “申請人”是指申請辦理海關批準牌照的制造或者維修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

  第四條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或者未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不得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

  境內制造、改裝和維修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當接受海關檢查。

  第五條承載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運輸工具在進出境時,承運人、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載貨清單(艙單)。載貨清單(艙單)上應當列明運輸工具名稱、航(班)次號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牌號、國籍、卸貨港口,集裝箱箱號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號、尺寸、總重、自重,以及箱(廂)體內裝載貨物的商品名稱、件數、重量,經營人、收發貨人、提(運)單或者裝貨單號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傳輸相關載貨清單(艙單)的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應當規范、準確,并與所交驗的紙質載貨清單(艙單)的有關內容一致。所傳輸的電子數據與紙質單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可以在境內沿海港口之間調運其周轉空箱及租用空箱。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憑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自制的集裝箱調運清單,向調出地和調入地海關申報。調運清單內容應當包括:承運集裝箱原進境船舶名稱、航(班)次號、日期,承運調運空箱的船舶名稱、航(班)次號、集裝箱箱號、尺寸、目的口岸、箱體數量等,并向調出地和調入地海關傳輸相關的電子數據。

  其他運輸方式在境內調撥或者運輸的空集裝箱,不需再辦理海關手續。

  第八條用于承運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廂體與車輛不可分隔的廂式貨車,其營運人或者承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九條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上的海關封志、更改、涂抹箱(廂)號、取出或者裝入貨物、將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及其所載貨物移離海關監管場所。

  第二章集裝箱制造核準

  第十條境內制造集裝箱的工廠,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中國船級社頒發的《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申請書》(見附件2),經核準后由海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證書》(附件3),方可從事集裝箱制造。

  第十一條境內制造的集裝箱可以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聯合國《一九七二年集裝箱關務公約》的境外有關國家當局申請外國海關的批準牌照。

  境外制造的集裝箱,可以申請我國海關的批準牌照。

  第十二條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準牌照。

  第十三條中國船級社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簽發批準證明書。

  (一)境內制造的集裝箱的所有人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的,中國船級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集裝箱圖紙進行審查,并按照規定進行實體檢驗,檢驗合格的,核發《按定型設計批準證明書》(見附件4)或者《按制成以后批準證明書》(見附件5)。

  (二)境外制造的集裝箱的所有人申請我國海關批準牌照的,制造廠或者所有人應當提交集裝箱有關圖紙,經中國船級社審查并現場確認后核發《按制成以后批準證明書》。

  第十四條集裝箱的海關批準牌照申請人在取得《按定型設計批準證明書》或者《按制成以后批準證明書》后,應當在經批準的集裝箱上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中國船級社核發的海關批準牌照(式樣見附件6),并在箱體外部規定位置標識序列號。

  第十五條海關對中國船級社檢驗的集裝箱有權進行復驗,并可以隨時對中國船級社辦理海關批準牌照的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簽發批準牌照管理不善的,海關將視情決定是否停止授權其簽發海關批準牌照。

  第三章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制造或者改裝

  第十六條境內制造或者改裝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中國船級社頒發的《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申請書》,經核準后由海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或者改裝。

  第十七條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在境內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

  中國船級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申請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圖紙進行審查,并按照規定對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實體檢驗,檢驗合格的,核發《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批準證明書》(附件9)。

  第十八條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申請人在取得《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批準證明書》后,應當在經批準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上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中國船級社核發的海關批準牌照(式樣見附件10),并在廂體外部規定位置標識序列號。

  第四章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

  第十九條境內維修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中國船級社頒發的《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申請書》,經核準后由海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維修工廠海關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

  已取得《工廠認可證書》并經海關核準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或者改裝的工廠,可以從事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

  第二十條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結構。維修后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結構應保持原狀,如發生箱(廂)體特征變更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所有人或者申請人必須拆除海關批準牌照,同時應當向中國船級社提出書面檢驗申請,并重新辦理海關批準牌照。

  第二十一條海關可以隨時對維修工廠維修的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核查。

  第五章對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投入運營時,應當安裝海關批準牌照。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外部標識的序列號應當與安裝的海關批準牌照所標記的序列號一致。

  第二十三條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序列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檢驗并辦理海關批準牌照。序列號模糊不清以及破損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不得裝載海關監管貨物。

  第二十四條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作為貨物進出口時,無論其是否裝載貨物,有關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及我國營運人購買進口的集裝箱在投入國際運輸前,營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見附件7、附件8)。

  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已經辦理出口及國內環節稅出口退稅手續的,不在海關登記;已經登記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在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獲得《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批準證明書》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車輛注冊。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所述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報廢時,營運人憑登記或者注冊資料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無論其是否裝載貨物,海關準予暫時進境和異地出境,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需對箱(廂)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暫時進境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于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復運出境的,營運人應當向暫時進境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應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及納稅手續。

  對于已經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海關登記的集裝箱,進出境時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限限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后向海關申請注冊登記的運輸企業,其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

  本辦法施行前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運輸企業,其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應于2008年5月運輸企業年審時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載貨物監管辦法》(〔83〕署貨字第699號)、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運輸海關加封貨物的國際集裝箱核發批準牌照的管理辦法》(〔86〕署貨字第566號)同時廢止。






評論】【財經論壇】【推薦】【 】【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