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體育 娛樂 游戲 郵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點卡 天氣 答疑 交友 導航
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滾動新聞 > 外匯專題 > 正文
 
《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4日 16:16 新浪財經

  外管局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全文)

  為了適應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規范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收支行為,完善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做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針對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活動的特點,對我國境內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流入、流出,結匯、購匯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及銀行的職責。非居民個人在辦理業務時,應如實向銀行申報外匯資金性質,并如實提供真實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銀行則須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的義務。

  《通知》在保護和便利非居民個人合法外匯收支活動的同時,要求各級外匯局和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現鈔的管理,以抑制和打擊非法資金流動,防止洗錢活動。

  此外,《通知》還要求,銀行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加注標識,對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與居民個人外匯業務進行有效區分,以便逐步將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納入外匯統計監測渠道。

  《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通知全文

  匯發[2004]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的規模不斷增長。為了規范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收支、結匯、購匯行為,完善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現就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二、非居民個人在境內辦理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購匯、開立外匯賬戶,應當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銀行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售匯、開立外匯賬戶業務時,應當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流入管理

  (一)非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幣現鈔,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存入銀行、提取外幣現鈔或辦理結匯。

  (二)非居民個人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時,應遵循存款實名制原則。

  非居民個人持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票據或銀行通知單開立外匯現匯賬戶時,應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的原件(包括外國護照、境外永久居留權證明原件等,以下簡稱“本人真實身份證明”)辦理。

  非居民個人持外幣現鈔開立外幣現鈔賬戶時,每人每天存儲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辦理;每人每天存儲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本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原件(以下簡稱“本人入境申報單”)或原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的原件辦理。銀行應在本人入境申報單原件和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的原件上標注存款金額、存款日期和存款銀行名稱,并退給非居民個人保留。

  非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應當開立外匯現匯賬戶存儲。從境外攜入的外幣現鈔應當開立外幣現鈔賬戶存儲。

  (三)非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的外匯或境內外匯賬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時,應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幣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實身份證明外,還應如實填寫《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見附件,下同)。銀行應對非居民個人填寫的內容與非居民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核對。

  (四)非居民個人辦理結匯時,應如實向銀行說明外匯資金結匯用途,填寫《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銀行應對非居民個人填寫的內容與非居民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核對。

  非居民個人從外匯賬戶中結匯時,每人每次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銀行辦理;每人每月累積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確認合規用途(合規用途包括個人用于貿易結算、購買不動產及購買汽車等大宗耐用消費品等用途)后到銀行辦理。從境外匯入的外匯直接結匯時,除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外,還須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本人真實身份證明。

  非居民個人將持有的外幣現鈔結匯時,每人每次結匯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辦理;每人每次結匯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本人入境申報單原件或原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的原件辦理。銀行應在本人入境申報單原件和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的原件上標注結匯金額、結匯日期和結匯銀行名稱,并退給非居民個人保留。

  四、非居民個人辦理境內外匯資金劃轉時,應如實向銀行說明外匯資金劃轉用途,填寫《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銀行在對非居民個人填寫的內容與非居民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核對的基礎上,只能為其辦理本人同一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五、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流出管理

  (一)非居民個人需將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內的存款匯出境外時,直接到銀行辦理,并填寫《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銀行應對非居民個人填寫的內容與非居民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核對。

  (二)非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需匯出境外時,匯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匯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和本人入境申報單辦理。銀行應在非居民個人入境申報單原件上標注匯出金額、匯出日期和匯出銀行名稱,并退給非居民個人保留。

  (三)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合法的人民幣收益購匯匯出及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可以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六、非居民個人在境內辦理上述業務時,可以由他人代為辦理。如由他人代辦,應提供書面委托證明、代辦人的真實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上述各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七、銀行在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與居民個人外匯業務進行區分,并加注標識。

  八、外匯局或銀行在辦理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業務后,應當將非居民個人和代辦人的真實身份證明復印件、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復印件、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復印件、《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及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五年備查。

  九、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嚴格執行《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十、非居民個人從事B股交易等資本項下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的,均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B股等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統計監測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發〔2001〕72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十二、銀行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申報有關交易信息。

  十三、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

  十四、各地外匯局應依照本通知規定,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

  以上全部內容摘自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評論】【財經論壇】【推薦】【 】【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