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000萬股權易手的每一環節上,都存有許多讓人無法不起疑的問題
6000萬股權被拍賣之后,前進公司及所涉股權的其他債權人都對那場拍賣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北京二中院的查封是否違法?
邱影新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北京二中院查封的時間是1998年9月5日。此前,東莞市檢察院先于同年的3月12日致函民生銀行予以查封,明確要求“即將我公司的陸仟萬元股權在你行就地保存,一年內(至1999年3月12日)不得讓其轉讓,退股及出示抵押的擔保證明”。
在東莞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東莞公安局承辦之后,東莞公安局又于1998年8月27日致函民生銀行告知前進公司“參股的陸仟萬元及手續費均為贓款,所持股權屬非法所得,為防止涉案資產流失,在此案的偵查、起訴、審理期間,未經我局許可,不得讓其轉讓,退股及抵押、質押”。
但是民生銀行表示,并未收到上述公函,所以東莞司法機關的查封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前進公司的代理律師曹斌認為,東莞市檢察院的送達回執上蓋有“民生銀行財務會計部”的公章,且送達回執上文件名稱“關于保存我司陸仟萬元股權的函”與發函名稱完全一致,足以證明民生銀行已收到了檢察機關的上述公函。雖然,送達回證上沒有簽署收到的時間,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及其偵查員楊顯川可以證明送達時間是1998年3月18日。
而且,曹斌律師告訴《法人》,東莞公安局的查封函是通過機要文件方式送達的。公安部經偵局查實,1998年3月前,民生銀行已經擁有機要信箱。廣東省機要局、北京市機要局均證明東莞發給民生銀行的機要函件未發生批退情況。
有關專家們稱,北京二中院的重復查封行為是違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拍賣的合法性存疑?
曹斌律師對《法人》稱,此次拍賣的合法性存在疑問。理由:
一是拍賣標的的主體問題:這6000萬股權已被東莞司法部門刑事先查封,要處置也應由東莞司法機關處置,不應由北京二中院來處置。如果刑事案件終結,東莞司法機關又同意由北京二中院處置,那東莞司法機關則應解封此股權或委托北京二中院執行,否則處于刑事查封狀態的股權處置的主體仍是東莞司法機關,北京二中院因民事訴訟是無權處置的。
二是該股權早被分別質押給深圳招商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單位,且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與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判決認定質押有效。這表明,這6000萬股權屬于不可拍賣標的。即使屬于可拍賣標的,但拍賣前也必須經過質押權人的同意,而深圳招商銀行、工商銀行及珠江基金均表示對拍賣情況并不知情。
三是拍賣活動本身存在一些顯而易見的違法之處。諸如拍賣公告中隱瞞了拍賣的時間、地點、被執行人名稱等。且拍賣股價結果相差之大讓人生疑。
另據了解,與前進公司股權同時被拍賣2000萬民生銀行股權的中國旅游信托公司也質疑拍賣的合法性。該公司稱,在拍賣前其擁有的2000萬民生銀行股權早已被工商仲裁部門仲裁給了深圳平安信托投資公司。
在拍賣當天11點多鐘,平安信托投資公司向北京二中院執行庭庭長遞交了執行異議書。按法律北京二中院應該立即停止執行,中止拍賣。而北京二中院未予理睬,在下午照常執行拍賣。
《法人》就拍賣的合法性求證當時在場監督的北京市公證處的公證員李鐵林時,他稱,拍賣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至于說當中是否存在貓膩,這不是公證處所能保證的,因為所有的材料都是由北京二中院負責的,而他是沒理由不相信二中院提供的材料。
當《法人》問及當時拍賣的具體競拍單位名單時,李鐵林稱事情已經過去多年,他也記不清楚了。而當《法人》要求查閱當時的拍賣檔案時,李鐵林婉言告知記者這涉及機密,不便查閱。
民生銀行信貸部的負責人則向《法人》表示,邱影新對拍賣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是因為其東莞分公司涉嫌東莞建行“非法吸存案”正在接受調查,不了解外面的情況,其心情可以理解。但他認為邱影新對民生銀行的行為多有誤解。
民生銀行的這位負責人說,需要明確的是,不是民生銀行拍賣前進公司所持的民生銀行股權,而是法院拍賣的。當得知北京二中院受理了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將前進公司6000萬股權全部拍賣時,民生銀行也曾做法院工作希望只拍賣前進公司所欠民生銀行錢額部分,而非全部的6000萬股權,但未能如愿。
該負責人稱,對法院的執行活動,他們也無法阻攔。
“事實上”,這位負責人說,“在處理股東貸款問題時,民生銀行始終貫徹‘既要保全資產,又要照顧股東利益’。采取拍賣的形式解決前進公司的問題,是迫不得已的最后辦法,也是保全民生銀行貸款不受損失的惟一手段”。
但《法人》發現,這位負責人有一句話耐人尋味。他說:“我行上市迫切要求清理不良資產,北京二中院執行年清理存案要求盡快結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采取行動,前進公司股權的處理所得將悉歸他人,我們無法收回貸款。”
2003年6月19日,民生銀行發布澄清公告表示,那場拍賣是在法院主持下公開進行的。民生銀行作為此次拍賣的申請執行人,受償該拍賣款項完全合法有效。
面對前進公司的質疑,東方集團也于2003年6月20日發表聲明表示:拍賣單位和競買人均具有合法的拍賣、競買資格,拍賣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規則的規定,拍賣結果合法、有效。東方集團對該部分股權為合法擁有。
拍賣詳情無從得知,《法人》試圖聯系此案的關鍵涉案單位——北京市二中院。一位知情的法官表示愿意詳談當時拍賣的一些情況,但同時表示這必須經過二中院研究室的同意。于是,《法人》隨即聯系上北京二中院研究室主任表明采訪意圖,該研究室主任表示得商定后再做決定。當日,該主任經商議后作出決定:謝絕《法人》的采訪。理由是:該案已于三年前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北京二中院不便發表任何意見。
涉案各方各有說辭,而當日拍賣的事實真相,《法人》已無從還原。
股權被非法過戶?
2001年9月17日,被拍賣的6000萬民生銀行股權過戶給張宏偉的東方集團。
曹斌律師告訴《法人》,在拍賣以后,拍賣所得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凍結,債務無法清償,執行無法終結,已處于事實上的執行中止狀態,而且,東莞刑事案件尚未結案,刑事查封尚未解除,股權之分紅與送股被東莞人民法院凍結。
曹斌律師稱,北京二中院明知上述情形,2002年2月14日為買受人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股權過戶,民生銀行一直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
2001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注冊局根據民生銀行的申請,核準了其20個發起人股份變更登記,其中就包括深圳前進公司所持民生銀行的6000萬股份變更為東方集團公司名下。
然而,事情遠非想象的那么簡單。在調查中,《法人》發現,2000年4月29日,民生銀行2000年度的股東大會的股東名單上赫然出現了東方集團董事長張宏偉的名字,并于這次股東大會被選舉為第二屆董事會董事,接著被選為副董事長,邱影新董事被自然免職。
而這個時候,東方集團競拍而得的前進公司所持民生銀行6000萬股權事實上并未過戶,東方集團所交的競買款項尚在最高院的凍結之中,民生銀行還未收到東方集團一分錢投資款……
更讓人不可理喻的是2000年5月31日民生銀行200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上有邱影新的簽名,而邱影新稱這是有人冒充他的簽名。
既然前進公司不是股東了,邱影新又不是董事了,為何又要在董事簽名單上假冒邱影新簽名呢?而且,2001年9月17日股權過戶后,為何直到2002年2月14日北京二中院才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至民生銀行呢?邱影新稱,是對過戶法律手續的補充,這也恰恰證明當時強行過戶的非法性。
另一個事實是,在最高法院凍結這8550萬元拍賣所得之后,其實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執行中止。然而2000年11月民生銀行上市,前進公司這位發起人股東已經被東方集團所代替,而此時股權尚未過戶。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登記注冊中前進公司仍是民生銀行股東,而在國家證監委核準的上市的公告和民生銀行上市募股說明以及上海證券登記公司登記的股東名冊中前進公司已被東方集團所替代。
是國家工商局登記注冊具有法律效力還是國家證監委的核準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都有法律效力,這似乎不合法理。而無論哪一方出現法律效力的不確定,那么民生銀行上市就似乎有欺騙股民嫌疑?
而這些又都給此案蒙上了一層厚厚的迷霧。
涉嫌惡意串通?
邱影新對《法人》表示,鑒于那次拍賣的疑點甚多,他們有理由懷疑那次拍賣完全就是部分人的惡意串通所為。
邱影新稱,民生銀行申請查封、拍賣,其動機值得懷疑;北京二中院的行為也讓人懷疑,因為盡管二中院聲稱已獲得深圳中院的委托執行,但深圳中院的委托未征得執行申請人的同意。據悉,擅自提出委托執行的深圳中院法官鄭海石已經被判刑。
另外,拍賣人在拍賣公告中,蓄意隱瞞“拍賣的時間、地點”,并有意整體拍賣,顯然是為了減少競買人以利于買受人。邱影新稱,三家競買公司,其中兩家還是業務密切的關系公司。
邱影新進一步指出,在實際拍賣過程中,成交股價相差如此之大,絕非偶然。
邱影新認為,這場內幕交易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在驅動,因為民生銀行于2000年上市消息早有披露,上市后的股權價值將大幅度上揚不言而喻,賣到民生股權就將贏利。
是否涉嫌惡意串通,《法人》無法證實,也不敢妄下結論。但我們知道,這場股權爭議仍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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