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推出“中國公司治理評價報告”,提出四項對策用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推進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建設,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報告指出,在我國轉軌經濟中,由于市場不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使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東更多地通過關聯交易轉嫁其經營成本,以資本運作的方式做大財務利潤,而不是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因此,優化制度環境,即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是改善控股股東行為的必備前提。如以立法形式強制實行累計投票制度等項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形成有效的中小股東權益機制。同時,政府應對上市公司加強監管,以使內部關聯交易和“隧道行為”的預期風險足夠大,這樣才能使公司行為向“最優公司治理結構行為”收斂。
發揮獨立董事主動參與的積極性,加大董事激勵制度
目前,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狀況差異性不大,這可能是由于監管部門的強制效果所致,但同時存在獨立董事提名機制不完善而造成獨立性不強、獨立董事管理經驗和專業性不足而引發的參與決策薄弱、獨立董事知情權不完美而缺乏監督力度等問題。
因此,今后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與選聘機制,使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聘在程序上具有真正的獨立性,充分發揮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另外,還要加大董事激勵制度。研究結果表明,董事薪酬與治理績效表現出較強的相關性,這意味著董事的薪酬激勵確實能夠鞭策董事關注公司的治理績效。
適度提高經理層的薪酬水平,實現或加大動態激勵
報告指出,我國上市公司經理層治理總體狀況不太樂觀,但從任免制度、執行保障和激勵制度設計三個方面來看,在對經理層的激勵方面顯得尤為不足。根據研究,高管層的行政度、薪酬水平、持股比重、薪酬動態激勵等因素較其他因素對企業績效的正面影響更加顯著。因此,為了切實有效地提高經理層治理的水平,首先要切實取消經理層的行政職務。其次,要適度提高經理層的報酬水平,讓那些真正為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經理人員得到客觀的報酬,體現他們的價值,最終實現企業與經理人員的雙贏。此外,我國上市公司還可以考慮適度提高經理人員持股比例,以激勵他們的長期經營行為。
加大信息披露監管制度,提高審計獨立性
從信息披露指數與治理結構的相關性來分析,董事會、監事會行為與信息披露指數無顯著關系。這一方面說明治理結構的效率不高,另一方面說明信息披露質量更依賴于外部監管,這就要求監管機構加大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12
因此,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維護利益相關者權益,有必要更多地關注經理層行為,特別是關注上市公司會計政策的變更,關注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另外,由于目前過半數的上市公司聘任的注冊會計師在年度報告審計的同時,也提供非審計服務,有可能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和咨詢業務的分業經營,以提高審計獨立性,進而提高信息披露質量。12
作者:劉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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