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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研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無必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4日 08:32 21世紀經濟報道

  星期五觀點

  存款保險制度是美國的首創(chuàng)。

  1929年的大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受了毀滅性的打擊。為了避免悲劇重演,1933年美國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開始建立聯(lián)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規(guī)定對存款額在2500元
以下的銀行存款實施全額保險。自此,美國基本上告別了發(fā)生金融恐慌的歷史。

  救火隊長?

  存款保險制度為什么能杜絕銀行擠提和金融恐慌呢?

  因為如果每個存款人在事前就被告知,即使銀行真的破產了,他們在事后也能獲得全額賠償。那么,即使開戶銀行發(fā)生了流動性問題,甚至即將面臨清算,存款人也沒有積極性去排隊提款,擠提也就不可能發(fā)生了,更不會蔓延。

  存款保險制度被引入金融領域的直接動機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tǒng)性風險。這和我們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識有所不同———由于國內普遍認為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純粹是為了保護公眾存款人的利益,所以通常把它形容成一個“救火隊長”的角色,大大低估了它對保證銀行體系安全的作用。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實行的都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海南發(fā)展銀行還是廣國投,它們所欠自然人的負債(包括本金和利息)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來全額償還的。如果我國不存在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即政府不向被關閉金融機構的自然債權人全額支付負債),那么,銀行擠提肯定會相當普遍(至少在城市商業(yè)銀行或農村信用社會是這樣)。

  道德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雖然能夠有效防止銀行擠提并保護公眾存款人的利益,但它卻是一個一刀切的政策:無論是風險偏好型的銀行還是風險規(guī)避型的銀行都必須按同樣的比率向存款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經常出現(xiàn)償債危機的銀行往往是那些過度追求高風險的、不善于經營的銀行。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隱含了這樣一種做法:向那些管理良好的、作風謹慎的銀行征稅,來彌補那些追求高風險的、管理不善的銀行所造成的損失,所以它似乎是一種打擊先進鼓勵落后的制度。

  另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雖然降低了銀行系統(tǒng)的擠提風險,但也使銀行系統(tǒng)減輕了進行風險管理的壓力,從而增加整個銀行系統(tǒng)其它類型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我國銀行業(yè)目前就存在比較嚴重的上述道德風險問題。由于各商業(yè)銀行形成的歷史壞帳可由政府通過財政撥款或央行再貸款注資解決,所以,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銀行降低貸款不良率的積極性。

  1998年政府發(fā)行了2700億的特別國債來充實四大國有銀行的資本金,并剝離了1.4萬億的壞帳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但是到2004年初,國務院又動用450億美元注資兩大國有商業(yè)銀行,以增加它們的資本金。

  與此相類似,政府在處理無法繼續(xù)經營的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信用社和銀行的債務時,其對自然人的債務一般都由央行再貸款解決。所以,無論是剝離四大行的不良資產、還是向它們注資或提供再貸款,都可看作是一種變相的存款保險。所不同的是,“保費”是通過稅收或通貨膨脹稅的形式從普通大眾那里籌集來的。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人們設計了各種制度安排試圖予以化解。其中最常用的一個辦法就是根據(jù)各個存款機構的信用評級來實施差別化的保險費率。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必須保證信用評級的信息是真實可靠的。但是,在大多數(shù)新興市場上,這一點又往往很難真正做到。

  如果實行的是自愿投保政策,還會出現(xiàn)一個所謂“逆向選擇”問題:如果保險費率一樣,與穩(wěn)健的存款機構相比,風險偏好型的存款機構將更愿意參加保險,從而給存款保險機構的長久運營帶來困難。所以,各國在制度設計上,一般采用強制性的投保政策。

  當務之急

  既然我國已經存在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那么會出現(xiàn)這樣一種疑問:我們還有必要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嗎?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首先,如果從公平角度來看,銀行系統(tǒng)的風險應該由各個銀行自己來承擔,而不應通過稅收或鑄幣稅的形式向普通老百姓轉嫁。

  其次,如果不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那么政府實施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將無法得到保證,因為無論銀行的損失最終是由財政撥款還是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注資)解決,都會使政府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主權。而且隨著銀行業(yè)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會逐漸加強,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么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和范圍肯定會逐漸增加。

  第三,目前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各銀行并不用定期交納保險費,所以在這種制度下,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將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更為嚴重。已經得到注資或壞帳剝離的銀行絕不會相信那些所謂“最后的晚餐”的說法。更為嚴重的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當局根本無法通過實行差別保險費率等辦法來改善各銀行的“道德風險”動機。

  第四,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將不可能向銀行業(yè)引入優(yōu)勝劣汰機制,從而無法真正實現(xiàn)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一方面,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政府不可能完全打開銀行業(yè)對內和對外開放的大門。因為這些新進入的私人性質的銀行企業(yè)本應該被排除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庇護之外,但是,考慮到銀行業(yè)發(fā)生危機的擴散效應以及銀行體系在我國的重要地位,政府又必須把它們納入到這個保險網之內,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另一方面,如果不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對銀行的破產清算將很難實行,因為政府不可能不顧忌到惡性通貨膨脹以及經濟衰退的威脅而對大量資不抵債的銀行強行推行破產。可以說,之所以銀行擠提現(xiàn)象在國內并不嚴重,主要是因為政府并沒有嚴格按照破產法對銀行實施破產,如果這一條成為硬的制度約束,那么銀行擠提將立刻成為現(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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