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外商在中國創辦投資性公司有了新規定,商務部日前出臺《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這一規定將在一個月后施行。據悉,這是自1995年首次發布《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以來第五次修改規定,同時也是在綜合修改了此前各暫行辦法后出臺的第一個正式規定。
北京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已達127家
“外商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控股公司’。”商務部外資司官員對記者說,投資性公司與生產性公司的最大區別是投資性公司不得直接從事生產活動。外商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好處在于投資性公司可作為跨國公司在當地的法人,代表總部直接參股或控股當地企業,由面對面管理代替總部遙控指揮,充分體現了高效原則。由于這類公司能充分整合各成員企業的資源優勢,同時在借貸、擔保和稅收方面享受一些特殊的待遇,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希望在中國市場設立自己的投資性公司。從北京的統計數據看,截止到2003年年底,北京的外商投資性公司達到127家,外商投資的比重也正在向投資性公司傾斜。另外,全國外商投資性公司已經超過了300家。
投資性公司可在中國經營多項業務
按照新的規定,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可以經營的業務有: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以下服務: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等。
設立控股公司資產總額不得低于4億美元
和歷次的暫行規定相比,盡管新政策一再修改“門檻”,但希望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商仍然普遍認為,這道門檻依然很高。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請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或者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
“這些條件還是有點高。”一些外商投資者認為,上述“準入條件”都阻擋了自己邁進中國市場的步伐。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已經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大多僅限于世界500強企業,每年都有一些外商因為無法滿足門檻條件而放棄在中國的投資機會。“外商投資性公司不僅為中國引進了國外的先進技術,同時帶來的還有先進的管理經驗。面對外商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趨勢,適度降低門檻將是十分必要的。”(記者陸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