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物業稅”的討論非常熱烈,但多數都在算經濟帳。日前《中國經濟時報》撰文,認為算經濟帳倒不如首先弄清楚設置該稅種的社會價值目標以及基本原則究竟是什么?或者說,針對這樣一個涉及面極廣、敏感度極高的稅種,不僅要算經濟帳,也要算“政治帳”、社會帳。文章認為,物業稅的設置以及稅率的確定,首先應建立以下三個原則前提,并借此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則。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棲息之所,是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當“福利分房”已成為歷史,幾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備了商品性質,故每個城鎮家庭的戶主便都成了“業主”。所謂“民生”原則,也就是說在這個屬于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領域里,政府在采取任何政策時都應秉承這樣的價值目標:只能促其水準提升、負擔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區別對待”原則。雖然“燃油稅”和“物業稅”系同時出現的新話題,但它們具有完全不同的社會含義和稅負性質。道理很簡單,“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事關所有人,而“行者有其(私家)車”僅事關部分人,必須區別對待。如今,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擁有物業數量可為標志之一。即使對擁有兩處以上物業的業主,也應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并決定是否施加稅負并設置不同的稅率。不同稅率甚至懸殊的稅率,所表達的恰恰是社會“公平”的要求。
三是反對“為稅而稅”。所謂“為稅而稅”,說的是:一種新稅種的設置或某稅賦的調整,當局的惟一動機或價值目標僅限于增加稅源,為此甚至不顧及任何社會副作用。近聞,河北清河縣實行“3年納稅百萬可得副科級”的土政策,個體戶真的當上了縣法院副院長,便是力證。誠然,這樣的荒唐不可能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全國范圍內普遍發生,但也不能完全排除這樣的隱憂:在物業稅設置的動機、理念中,包含著某些“為稅而稅”的因素。
(金陵/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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