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固定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有線用戶線接入的按鍵電話機、無繩電話機、ISDN數字電話機及各種功能裝置(以下簡稱固定電話機商品),見本規定附
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固定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是固定電話機商品實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要求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電話機;
(三)銷售時,向消費者當面交驗產品使用說明書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試機;提供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介紹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維護保養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正確填寫三包憑證;
(四)對于符合本規定退貨或者換貨條件的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或者換貨,不得故意拖延推諉,無理拒絕;
(五)對于消費者提出的質量問題負責與生產者或者修理者聯系,不得無理拒絕;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超過三包有效期的收費修理業務;
(二)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維修資質審核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
(四)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固定電話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五)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六)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七)保持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固定電話機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
(二)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國家標準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編寫;
(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固定電話機三包憑證》的要求;
(四)生產者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具有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固定電話機攜帶的三包憑證或者資料上應注明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
(五)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該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最終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六)向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夠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需求,并保證產品停產后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七)向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提供技術資料,負責技術培訓,檢查修理業務,給予技術上的指導;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固定電話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固定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第十條在三包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固定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由消費者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本規定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十四條單獨銷售的電池、電源變壓器,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本規定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品牌同型號電池、電源變壓器;調換后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計算。調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無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的固定電話機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十七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機,凡不合格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
第十八條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十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由修理者免費(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修理。
第二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固定電話機商品,在三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第二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固定電話機商品因生產者未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二十二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二十三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后,屬于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生產者、供貨者賠償后,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電話機,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固定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移 動電話機(固定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它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質量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
類型 |
名稱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舊率(日) |
整機 |
普通電話 |
1 |
0.3% |
無繩電話機 |
1 |
0.3% |
數字電話機 |
1 |
0.3% |
功能裝置 |
來電顯示器 |
1 |
0.3% |
無繩電話子機 |
1 |
0.3% |
電源變壓器 |
1 |
無 |
充電器 |
1 |
無 |
充電電池 |
0.5 |
無 |
音頻撥號遙控器 |
1 |
0.3% |
附錄2:固定電話機三包憑證
三包憑證是固定電話機消費者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固定電話機型號;
(2)固定電話機進網標志擾碼號;
(3)產品產地;
(4)出廠日期;
(5)生產者名稱;
(6)銷售者名稱(蓋章);
(7)銷售日期;
(8)發貨票號碼;
(9)消費者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10)修理單位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11)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
名稱 |
故障情況 |
整機 |
|
|
說明書明示的功能缺項、不正;蚬δ苕I失效 |
無撥號或錯號 |
無振鈴 |
手柄無送話或受話 |
免提無送話或受話 |
雜音大無法通話(有線電話) |
死機無法恢復或經常性死機 |
使用指示燈不亮 |
送受話器松動或脫落 |
手柄繩接觸不良或容易脫機 |
撥號盤明顯卡鍵 |
叉簧開關失效或不靈活 |
LCD顯示器不顯示、顯示錯誤、顯示字缺劃 |
長途鎖鎖不住明示的長途號碼,鎖定后不能撥緊急號碼 |
錄音機應答裝置不能留言、不能自動應答、錄音聽不清、遙控失靈 |
防盜器防并機盜話失效、偷話告警失靈、對線路產生干擾危害 |
自動撥號失靈 |
功能裝置 |
|
來電顯示器 |
不能顯示來電電話號碼、顯示信息錯誤 |
音頻撥號遙控器 |
遙控器撥號失靈 |
無繩電話子機 |
不能實現與座機或者外線通話、說明書明示功能失效 |
電源變壓器 |
不能正常工作 |
充電器 |
無法正常工作 |
充電電池 |
不能正常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