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人:王海
中國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
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日期:2003年9月12日
謹呈: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
抄送:國家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中國消費者協會
主題:關于《消費者權益法》的幾點修訂建議
建議人根據八年多來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踐和研究,對《消費者權益法》提出以下幾點修訂建議,希望對該法的修訂有所參考,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經營者應當在出具的購貨憑證、服務單據中詳細標注商品的型號、規格、商品編號、具體服務內容等信息。產生消費糾紛時,經營者認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與購貨憑證、服務單據不符的,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二.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銷售和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10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和承擔任何費用。
三.經營者通過郵購或者電視直銷進行銷售商品的,發布廣告的媒體包括電視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者先行賠償責任。
四.經營者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向消費者承諾承擔修理責任時,除承擔消費者的交通誤工費用外應當同時提供同樣型號規格的商品供消費者在修理期間使用。
五.消費者協會的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六.消費者協會不得和經營者發生任何利益關系,消費者協會之負責人和雇員(包括理事)不得兼任經營者的任何職務。
七.消費者協會應當對其所推薦的商品和服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消費者協會有權代表不特定消費者提起集團訴訟或者公益訴訟。
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訴時向消費者提供書面回執。并在依法作出處理后將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即時抄送提出申訴的消費者。
十.行政執法單位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不法經營者進行查處所得罰款的50%應當支付給舉報人作為獎勵。
十一.經營者因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得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過多為由免責。
十二.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除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外一律并處吊銷營業執照,并且其法人代表在十年內不得再擔任法人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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