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 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移 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于《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
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移 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并準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 動電話機商品,并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 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移 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 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 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移 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移 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 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 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 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 動電話機主機。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移 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 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 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 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十三、送修的移 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 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 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 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于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移 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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