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筆者認為應當取消當前證券市場上對股東分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所得稅的做法。
就當前證券市場上的各種稅收而言,對股東分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所得稅的做法是最不合理的一種稅收制度,它不僅無法起到“鼓勵社會公眾投資”的效果,相反,它還妨礙
著公眾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妨礙著投資者進行理性的投資活動。
首先,從投資者的整體來講,股市上的投資者不是有“所得”,而是有“所失”,投資者的整體虧損是一個公開的事實。據有關業內人士的初步計算,從1992年到2003年這12年間,股市二級市場上的投資者共計虧了6300多億元人民幣。而其中僅2001年下半年以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損失便達到1萬億元左右。既然投資者總體上是嚴重虧損的,而股息、紅利根本就難以彌補投資者的虧損,在這種投資者毫無“所得”的情況下,卻要對投資者征收股息、紅利所得稅,實在是名不副實。
其次,就股息、紅利本身而已,也并非是投資者的“所得”。與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同,銀行存款的利息是儲戶的一種“凈得”:儲戶在存款額度不變的情況下,“凈得”了利息收入。而股息、紅利則不然,股市上的股息、紅利分配是需要經過除息處理的。原本每股10元錢的股票,若每股分配0.50元紅利,在經過除息處理后,每股股價只有9.50元了。可見投資者并未通過分紅而得到真正的利益。而投資者要實現這份收益,則必須通過市場的填權炒作才能完成。因此,股市上的股息、紅利分配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所得”。
其三,進一步講,股息、紅利甚至是投資者的“所失”,而且是“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損失越大”。如某股票分紅前收盤價為每股10元,若每股分配0.50元紅利,則除息處理后的股價只有9.50元了,而每股0.50元的紅利需要繳納0.10元的所得稅,投資者實得0.40元紅利,如此一來,經過分紅后,投資者的股票市值9.50元+股息所得0.40元,合計只有9.90元,這較之于分紅前的每股10元的股價損失了0.10元。如果這家公司每股分配1元錢紅利,則除息后的股價為9元錢,而1元紅利需繳納的所得稅為0.20元,投資者實際所得紅利為0.80元,如此一來,經過分紅后的股票市值9元+股息所得0.80元,合計只有9.80元,這較之于分紅前的每股10元的股價損失了0.20元。這種“分紅越多,損失越大”的稅收政策,顯然是不合理的,更不可能起到“鼓勵社會公眾投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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