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姜楠)在最近舉辦的深交所第六屆優秀研究成果評選中,海通證券羅培新撰寫的研究報告《非流通股流通方案的法律解析》獲得一等獎。報告從法律的角度對非流通股流通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并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非流通股流通方案所面臨的各種法律困境以及相應的解決方案。
報告指出,我國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在發行價格、條件、流通性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
異,從一開始即已背棄了“同股同價”這一“同股同權”的前提。目前流行的“非流通股股東讓利”或“補償流通股股東”的主張顯失嚴謹,“補償論”不具備法律基礎。
報告提出,任何非流通股流通方案都必須確立兩個法律前提:其一,從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同股同權論”轉變為“異股異權論”,以便為非流通股流通方案采取類別股東表決機制奠定法理基礎;其二,從非流通股股東“讓利或補償”流通股股東,轉變為非流通股股東“支付流通的對價”。缺乏這兩點共識,任何方案都將因喪失法律基礎而無限拉長市場博弈過程,并極可能無疾而終。
報告詳細分析了非流通股流通方案所面臨的各種法律困境,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在《公司法》缺乏類別股東表決機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一方面重新詮釋《公司法》之“同股同權”規定,得出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屬于不同類別股份的結論;另一方面,可以考慮由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指導意見》,對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定義、適用的范圍和條件做出規定,并采用與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同樣的方法,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一定的日期前(視流通方案對進度的需求而定)建立類別股東表決制度。兩者兼施,就能夠在《公司法》修改之前,以較低的成本構建這一機制。
另外,針對有些法人股不愿流通而政府又無權強行要求其流通的情形,可通過公司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賦予法人股股東選擇權:其一,以凈資產向流通股股東配售股份(或向其贈股、法人股主動縮股等其他方式),從而獲得流通權;其二,如果不愿流通,則由公司以凈資產的價格回購其股份后,再由公司向流通股股東配售,從而達到間接流通的目的。
報告還指出,在國有資產法規和政策層面,必須突破限于歷史條件而制定的過于僵化的規定,塑造出一個靈活的、市場適應性較強的國有股轉讓和流通機制。同時,還必須厘清國有股流通方案的決定權主體,明確由全國人大或由其授權國務院依法行使,而不是由陷于出資人和監管者角色沖突中的國資委直接行使這一權力。這一方面可以使減持和流通獲得充分的正當性,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問題的全面和穩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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