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相對強制性信息披露(Mandatory DisclosureofIn-formation)而言的,是指在強制性披露的規則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層自主提供的關于公司財務和公司發展的其他方面相關信息。目前,國外學者對自愿性信息披露問題研究相對成熟,側重研究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論解說及其實證檢驗方面。而國內學術界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基本處于起步階段,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見。本研究報告立足于中國證券市場現實,從金融市場微觀結構角度建立一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的分析框架,即“分
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動因→解析自愿性信息披露機制→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性進行實證檢驗→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為揭示中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動因,論文應用經濟主體行為最優化理論,分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動因,揭示新興市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的三種動因:一是揭示公司價值需要、顯示企業成長與核心競爭能力;二是再融資最大化需要,獲得再融資機會與提高再融資價格;三是控制權安排需要,上市公司經理層獲得控制權收益。對于信息占優的上市公司經理層而言,如何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實質是經濟主體行為最優化過程。在此,我們應用信息經濟學和博弈論理論,來揭示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論證上市公司采取信息公開、分離策略或信息掩飾策略,進行完全性信息披露(fulldis-close)、部分性信息披露(partialdis-close)、信息非披露(nondisclosure)的價值均衡過程。
為驗證中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的有效性程度和考察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縱向變化態勢,論文構建了中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VDI),對1998-2002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有效性進行實證研究。統計檢驗結果表明:(1)從時間動態序列分析,中國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VDI)逐年提高;(2)規模大、效益高的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實施自愿性信息披露;(3)公司治理指標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VDI)的解釋效果并不顯著,這表明在中國證券市場目前階段,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應并沒有現顯;(4)具有外資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動機明顯較強。
為進一步推廣中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本報告提出如下政策建議: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構建強制性披露與自愿性披露相結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體系;盡快制定并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狀況進行有效評價,改進財務報告披露方式,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強化公司治理和增進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加強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虛假信息。(原文獲產品制度類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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