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高管持股暗流涌動 政策松動存在反對聲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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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19日 01:4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唐健 即將在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引來業內諸多猜想,基金公司高管持股就是其中之一。不少基金公司高管在不同場合表達了希望推動基金公司產權制度改革,以股權方式來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而消息靈通人士則透露,已有基金公司正在嘗試讓高管間接持有基金公司的股份。
政策有望松動 基金公司高管持股從2002年“1+1”政策實行后被業內廣泛關注,尤其是一些公司由于股權變動引致高管人員巨變后更是如此。但是,高管持股的躁動在2002年12月后成為鏡花水月,《關于規模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澆滅了高管持股的希望。《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受讓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實收資本不少于三億元;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等。如果受讓方擬成為第一大股東的,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屬于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實收資本不少于三億元”的要求使基金公司高管組建法人企業,再由該法人持有基金公司股份的設想化為泡影,MBO更是虛妄。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使高管持股的希望重燃。基金法只對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進行了規定: 基金公司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消息人士稱,監管部門正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出臺后,《關于規模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廢止。而這位消息人士透露,正在制定中的《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可能放松對基金公司非主要股東的限制。 存在反對聲音 在政策有可能松動的同時,基金公司也開始暗中嘗試。消息人士透露,已有中資基金公司高管通過法人間接持有基金公司股份,而國內某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亦是合資外方的合伙人。 盡管有基金公司蠢蠢欲動,但對基金公司高管持股的爭議仍然存在。主要的反對觀點集中在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上。相當部分人士仍然認為,老一批基金公司利用國家信用發展壯大,如果由自然人持股,可能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更有人士表示,老一批基金管理的高管層確實為公司的發展壯大起了相當關鍵的作用,但這批人打下的江山可能會因股東的變化或行政命令而易手,這些人提出高管持股其本質是希望獲得公司的控制權。 也許正因為意識到基金公司“控制權”話題的敏感性,被采訪人士均表示,高管持股和管理層收購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高管持股是一種激勵機制,不是收購,也不以擁有公司的控制權為目的。至于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完全看股權作價高低。 雖然爭議尚存,但基金公司的股權問題已越來越被視為是市場行為,也就是基金公司的股東是否愿意出讓部分股權給高管人員持有。其實,自然人參股基金公司甚至成為間接控制的大股東的趨勢也難以抵擋。由于民營資本已經進入證券公司和信托機構,自然人通過控制券商和信托公司并進而成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有了法律基礎。 對于監管部門而言,準入限制是要保證有不良記錄的人不能進入基金管理行業,相對而言,法人機構經營記錄較為完整,是否合格也易于甄別。因此,有人士預計,對基金公司股東資格的放寬有一個過程,在近期,間接持股的方式更容易行得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