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半年,遼寧省沈陽市檢察院依法查處了發生在沈陽至山海關高速公路建設中公路系統干部職務犯罪系列案件,立案查處涉嫌職務犯罪案件61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在修路中“致富”
通過調查分析,辦案檢察官總結出以下案件特點:
第一,采取簽訂虛假征地協議,用假收據、假發票平賬等手段套取現金,貪污犯罪。該案共有14人涉及此類犯罪,涉案金額達136萬余元。遼中縣交通局公路科原科長舒明彥,曾參與遼中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征地動遷工作,在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李廣仁授意下,于1999年1月至10月,與遼中縣城郊鄉簽訂三份含有虛假內容的片地動遷補充協議,從中套取現金52萬余元,將其中部分私分。
第二,以撥付土地動遷費、物資調撥單等名義收受賄賂、私分公款。該案共有8人涉及此類犯罪,涉案金額14萬余元。新民市交通局原副局長刑振和以給沈山線高速公路撥付土地動遷安置費名義,從該市交通運輸局多付其下屬的大民屯交通管理站10萬元,后伙同他人將公路動遷補償費10萬元以住房補貼的名義私分。
第三,借工程款審批、工程發包、承包、施工和出國之機收受賄賂。有4人涉及此類犯罪,涉案金額12萬元人民幣、美金1000元。1999年夏天,新民市公路處計劃科原科長張國強利用所掌握的工程款部分審批權,收受該市大柳運輸管理站原站長焦玉強1萬元賄賂。沈陽市公路管理處原副處長錢慶純收受施工方4萬元人民幣和1000美元。
第四,個別領導干部大肆收受下屬賄賂。此類犯罪在該案中普遍存在。沈陽市交通局原副局長兼沈陽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盧世兆于1990年至案發前,利用分管市公路管理處和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工作的職務便利,31次收受其下屬單位領導的賄賂達人民幣24萬余元、500美元。
第五,挪用重點建設項目資金數額大,時間長。于洪區交通局原副局長王革,利用職務之便,不僅大肆收受賄賂,還于2000年3月挪用公款12萬余元用于個人經營活動。于洪區地方道路管理處原主任常繼福,利用負責該區支援鐵路建設拆遷征地的職務之便,于2001年1月和3月先后兩次挪用公款22萬元,用于個人經營活動。
在歧途中迷失
縱觀此案,檢察官指出沈陽市公路系統職務犯罪系列案件發生的四大原因:
首先,公路建設資金的劃撥脫離市一級的監督管理,獨立循環。遼寧省各市的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廳高速公路局直管,每年全省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廳撥給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據各市公路管理處上報的計劃,將款直接撥到各市公路管理處,由各市公路管理處再往下撥。這種體制嚴重脫離了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與管理,造成公路管理部門在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上隨意性很大,于是發生多起職務犯罪案件。
其次,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工程招投標。此案發生前,沈陽市公路建設招投標不規范,存在暗箱操作問題。一般的公路都是由當地政府指派所轄的公路施工單位施工。這些施工單位既受當地政府領導,還要為當地政府承擔一定債務,所以地域內一旦有公路建設項目,當地政府就千方百計地將工程拿到手,讓所轄施工單位施工。由于這種分配方式存在嚴重的暗箱操作和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所以導致在沈山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出現了多起錢權交易等職務犯罪案件。
再次,權力過于集中產生職務犯罪。由于存在公路建設資金渠道體制不順的問題,沈陽市公路管理部門的工作處于封閉狀態長達14年之久,項目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權集中在少數人手里,市交通局很難介入。由于缺少監督,主管副局長兼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盧世兆在公路建設工作中便多次收受賄賂。
第四,個別領導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公路管理處原處長李廣林,在交通部門工作了30余年,業務能力很強,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有人送來錢物,他便來者不拒,最后墮入犯罪深淵。
針對上述問題,檢察官指出,必須加大對重大項目決策和執行的監督力度;增強工作透明度,對重大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加強財務管理,防止公路建設資金濫撥濫用;加強領導班子的民主決策,防止個別領導干部個人說了算;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法律意識,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檢察日報 顧志翔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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