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杭州電在樓市買賣中,存在一種做法——賣家直接讓買家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以此逃避二手房交易的稅收。這種“運作”存在很大的風險,前不久,杭州市的西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就是這種“運作”自食其果的典型。
據法院介紹,居民胡某于1999年購得杭州市陽光花園的一幢別墅,但未辦理房產證。后于2002年11月與馬某簽訂了購房協議。因為該別墅尚未辦過任何產權證書,為了逃避稅收
,胡某與馬某一起到開發商處,讓馬某以第一手買房人的形式與開發商簽訂了虛假的購房合同,并購買了虛假的購房發票。開發商將與馬某簽訂的虛假合同等材料交至辦證中心去辦理房產證。然而不到半個月,馬某反悔,雙方又簽訂了退房協議。但馬某拿了開發商的有關資料,未去辦理終止辦證手續,而是抓緊將房產辦到了自己名下。
胡某認為,馬某是在未付清房款的情況下,利用欺騙手段將別人的房產辦到自己名下的。馬某則辨稱自己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已就該房取得合法產權證,本案應由開發商承擔一房多賣的責任。
經法院審查后認為,馬某在已與胡某訂立退房協議的情況下,利用其與第三人訂立的不法合同以及發票,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將胡某的房產辦到自己名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系不合法行為。故判決房屋產權屬胡某所有,胡某可通過合法途徑申請有關部門撤銷被告權屬證書。作者:黃西法 方益波作者單位:經濟參考報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發布日期:2004-2-18星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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