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吳曉靈
現在通過金融控股方式來實現的金融混業經營已經是一種客觀存在了。它促進了我們中國金融業的發展,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實際上目前國內的綜合經營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我們怎么規范它的問題。
綜合經營,一個就是法人綜合,另外一個就是集團綜合,集團綜合的關鍵點就是它的資本運作。首先,大家之所以爭論綜合經營還是分業經營,關鍵的問題在于風險的傳遞和利益的沖突問題,如果能夠解決好這兩個問題,其實采取什么樣的方式,應該說不是問題的。
其次,綜合經營最主要的關鍵點,是通過資本的運作來最大限度的發揮銀行現有網點信息和人才的作用。因為在一個市場經濟當中,推動經濟發展的核心是資本的運作、資本的效率。西方國家,不管它是集團綜合,還是法人綜合,他們的出發點都是希望通過利用自己現有的優勢,為滿足客戶的需求,提供多方面的服務,最終落腳點,對于投資人來說,是提高資本的回報。資本運作其實是綜合經營的最主要的核心點。但是我們現在沒有通過資本的方式,實行綜合經營,沒有一個規范的管理,F在存在很多企業,名義上不是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它實際上已經控制了多個金融機構,這當中的關聯交易,還有我們在關閉金融機構之后發現的一些問題,都蘊藏著很多的風險。如果我們不對這個進行一個正確的引導的話,就會對金融業的發展帶來損害。也就是說,我們在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時候,特別要防范關聯交易。而進行關聯交易,往往是實業資本投向金融資本的很重要的動因。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和立法提到日程上來。
從今年開始,我們《行政許可法》7月1號生效,三個監管當局的協定只能夠就它本身本業當中的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控股公司所引發的金融風險和對控股公司整體風險的分析,如果不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它是沒有監管依據的,因而從這一點上來說,也需要加快對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研究。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應該考慮一些什么樣的問題呢,一個是金融公司模式選擇的問題,如果不觸犯我們現有的金融法律,我們的控股公司只能有兩種模式,一個就是實業控股,還有一個就是純粹的控股公司。我個人認為從理論上是不是我們也應該允許以某一個金融機構為主作為核心,形成金融控股集團。
再有,在立法的過程當中,我們應該尊崇國際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提出的要求。在立法過程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關聯交易的問題,而我們國家最薄弱的問題是關聯交易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我們想在我們的立法當中應該對關聯交易這個問題要特別的給予關注和明確的界定。
另外,既然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客觀的存在。我們三個監管當局應該在股權的登記和股權的信息方面多做一些工作,當然如果能夠通過一種臨時的什么樣的規定,讓客觀上已經是一個金融控股公司的企業能夠進行登記,然后給他們一定的金融便利和約束是最好的。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我們的三個監管當局應該加強對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本身的股權結構的分析和關聯程度的信息的分析,對于現在已經客觀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也要給予更多的關注。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問題,對于中國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對于股東的董事代表資格應該給予更多的重視。另外,其實真正能夠控制關聯交易的關鍵的一點是對于公司信息的披露。
就這樣一個立法的研究議題,我提了兩點建議:一個,如果大家形成了共識,學習日本的經驗,可以把跨行業的對于金融機構的一些限制綜合經營的條款進行修訂,作為一個綜合的特別立法。還有,可以在一定的基礎上形成一個管理條例,通過管理條例的方式獲得對金融監管規范的規則和監管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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