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04年2月5日本公司所屬分公司萬州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向重慶市第二中級
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該院受理了本公司起訴重慶海康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公司)拖欠電費糾紛案。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萬州供電公司
負責人劉彬,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莉,本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黃賢麟,重慶市君之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海康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光耀,該公司職工
2、有關糾紛的起因、依據(jù)及請求:
該案基于海康公司作為用電人接受本公司供電多年,截止2002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本公司電費6,431,745.23元,本公司數(shù)次催收未果,為此,本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2條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海康公司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拖欠電費6,431,745.23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從200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擔逾期款項違約金。同時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海康公司承擔。
三、判決情況: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對本案調(diào)解如下:本公司與海康公司共同確認:截止2002年12月31日,海康公司欠本公司電費為600萬元。對本公司訴狀中稱的海康公司另欠電費431,745.23元,由雙方對帳后另案解決。對前述海康公司所欠電費,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1、海康公司所欠本公司電費600萬元,該公司分三年支付本公司:2004年支付160萬元,其中第一季度支付15萬元,第二季度支付30萬元,第三季度支付40萬元,第四季度支付75萬元;2005年支付200萬元;余額240萬元于2006年付清。2005、2006年的付款進度及付款比例與2004年相同。
2、案件受理費42,168元,其他訴訟費16,867元,訴訟保全費21,728元,共計80,763元,由本公司負擔40,000元,海康公司負擔40,763元。
四、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電費收回后將沖減公司已計提的壞帳準備,增加公司的利潤。
五、備查文件目錄:民事調(diào)解書。
特此公告
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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