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4-2-10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采用市值配售方式向二級市場投資者發行新股,現就本辦法說明如下:
一、配售發行
1、市值計算
投資者持有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指按發行公告確定的交易日登記在投資者股票帳戶內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幣普通股(即A股)的數量乘以該日各股票收盤價的總和。如該日無收盤價,則依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
每持有1萬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購1千股新股,不足1萬元的部分不計入可申購市值。
深市投資者同一證券帳戶在不同營業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計算。
交易所、結算公司分別計算兩市投資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購市值,并于T-2日(T為發行申購日)收市后向營業部發送。
2、投資者申購
兩市投資者都可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新股配售發行,配售時,分別使用其所持的滬、深兩市的股票市值。投資者可依據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帳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購;并可同時依據其所持滬市的股票市值,用上海帳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
同一只新股的配售申購,兩個交易所分別使用各自的申購代碼。深圳證券交易所配售代碼為“002nnn”;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配售代碼為“739nnn”,后三位代碼相同。
申購新股的數量最低為1000股,超過1000股的,應為1000股的整數倍。
除基金持有的股票帳戶外,每個股票帳戶只能申購一次。超額申購和重復申購部分,兩所新股發行系統將自動剔除,只保留有效申購部分。
證券投資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參與配售,基金持有的股票帳戶在深市按其所持市值確定的上限一次性申購,在滬市可重復申購,但累計申購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按規定可申購的總額。
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預先繳納申購款。
3、配號
有效申購總量,即兩所有效申購量之和經確認后,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1當有效申購總量等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按投資者的實際申購量配售;
2當有效申購總量小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按投資者實際申購量配售后,余額按照招股說明所或招股意向書所確定的方式處理;
3當有效申購總量大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滬、深證券交易所按每1000股有效申購量配一個號的規則,對有效申購進行統一連續配號。
4同一只新股的申購配號,兩個交易所分別使用各自的配號代碼。深圳證券交易所配號代碼仍為“002nnn”;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配號代碼為“749nnn”,后三位代碼相同。
4、搖號抽簽
主承銷商于T+1日,根據總配號量組織統一搖號抽簽。投資者每中簽一個號配售新股1000股。會員營業部應于T+2日在顯著位置公布搖號中簽結果。
5、中簽繳款
配售新股中簽后,投資者應確保資金帳戶中有足夠的新股認購資金。若中簽投資者因資金不足無法足額認購中簽股票時,深市會員營業部應于T+3日1500前,將其放棄認購部分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滬市會員應于T+3日1500前通過PROP系統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報。因資金不足而放棄認購的新股,由主承銷商包銷。
投資者在中簽后若想部分或全部放棄所中簽的股票,必須就中簽后放棄認購部分進行申報深市投資者申報的證券代碼仍為“002nnn”,委托價格為0,滬市投資者申報的證券代碼為“739nnn”,放棄認購的數量為實際放棄的數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數倍)。不作放棄認購申報,視同全部繳款認購。
兩市投資者繳納的新股認購資金,由證券公司分別與中國結算滬、深分公司辦理結算交收。新股認購款集中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付給主承銷商。
6、其他事項
配售發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進行。
帳戶資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稱)或者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碼)的證券帳戶,不允許參加配售。
二、上市交易
1、持有滬市帳戶的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上海證券交易所賣出。需要賣出時,與賣出滬市其他證券一樣,可委托會員營業部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賣出申報,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到賣出指令后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轉報,成交回報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反饋給上海證券交易所,再發送給會員營業部。
2、配售新股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時,股票代碼仍為“002nnn”。為便于滬市投資者賣出配售中簽的股票,新股上市交易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掛出對應的代理股票代碼,滬市的股票代碼為“609nnn”,兩市股票代碼的后三位一致。
3、配售發行的新股,不辦理跨市場轉托管。
4、市值配售的股票在實施配股時,以深圳帳戶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按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以深交所指定的配股認購代碼082nnn進行配股認購;同時,以上海帳戶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按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以上交所指定的配股認購代碼709nnn進行配股認購。
5、該類股票停牌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若停牌一小時,在停牌的一小時期間,深圳證券交易所可接收該類股票的各類申報,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的轉報。若該類股票停牌一天,在停牌期間,深圳證券交易所不接收該類股票的申報,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的轉報。
6、持滬市股票帳戶的投資者對市值配售股票的賣出委托,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轉報,以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收到后方為有效。
7、滬市將實時轉發市值配售股票的交易行情,但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行情為準。
8、對按市值配售的股票,兩市投資者在交易時,分別按照各自市場的收費標準繳納相關交易、結算等費用。
三、登記結算
1、中國結算深、滬分公司分別負責兩市投資者在市值配售股票時獲配新股的股份登記,并按照兩市規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
2、兩市同一市值配售股票的權益分派和配股的股權登記日和配股上市日應保持一致。其他具體運作分別按兩市規則執行。
3、市值配售新股的持有人名冊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統一提供。
四、特別說明
本辦法僅供業務、技術準備及測試時使用,正式的業務實施辦法將另行頒布。
附件: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操作實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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