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蕓
某糧油儲運公司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24日止,并及時繳付了保險費。2002年12月,該公司將車轉讓給個體戶李某,并同時在車輛管理所辦理了過戶手續。2003年9月,李某駕駛該車輛與另一貨車相撞,經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評估,兩輛事故車的修理費分別為3.8萬元和4.5萬元
。根據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李某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2003年10月,糧油儲運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同時向保險公司出具了該車在車輛管理所過戶的證明。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以過戶轉讓但未申請辦理保險批改手續為由,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
本案爭議焦點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標的依法轉讓后未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如受損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財產保險標的轉讓應當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否則,自保險標的轉讓之日起,保險合同無效
首先,財產保險標的轉讓應當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否則,自保險標的轉讓之日起,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同時,本案的保險合同也約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有權拒絕賠償。本案保險車輛依法過戶轉讓,但雙方未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手續,車輛買賣雙方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因此,該保險合同自保險轉讓之日起就無效。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將保險車輛過戶轉讓,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該車輛已不再具有保險利益
其次,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該法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對保險利益的存續期間未作規定。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最為關鍵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本案的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將保險車輛過戶轉讓,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該車輛已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該車輛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因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而無效。
再次,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保險公司已收取的保險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應退還給投保人。本案的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取了全年保險費,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應將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2月1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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