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發自北京
日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背景。
答: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特別是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以后,中、外資銀行在開拓市場、爭奪客戶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運用衍生產品交易以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目前,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大都開辦了衍生產品業務,部分中資商業銀行隨著中間業務的發展,也已經涉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在《辦法》出臺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受的約束大多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各類外匯管理規定,不利于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實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也不利于監管部門實施審慎監管。
為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銀行業監管部門在調研基礎上,起草了《辦法》討論稿。中國銀監會成立后,就《辦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問題先后征求和充分聽取了有關部門及中、外資金融機構和銀監會國際咨詢委員會部分專家的意見,并通過互聯網公開征求了各界意見。經過近兩年的反復研究和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辦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分為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衍生產品定義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分類
經過廣泛的討論與征求意見,《辦法》借鑒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做法,對衍生產品采用最原則的定義。此外,《辦法》根據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性質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了分類。
二、關于市場準入管理的規定《辦法》要求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履行一定的報批程序以及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包括: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具備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完善的業務處理和風險管理系統,并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施等;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監會申請報批,或先經銀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審查同意后,逐級報銀監會審批;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資料包括申請報告及可行性報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會計制度、主要業務人員履歷以及授權管理制度等;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包括相應的業務指導原則和操作規程、風險量化管理指標、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業務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業務研發和后評價制度等;金融機構法人應對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加強管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等。
三、關于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規定《辦法》要求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進行衍生產品交易,盡可能控制衍生產品交易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具體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實力確定業務的品種和規模,應當建立與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有關高管人員應通過必要的途徑,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采用相應的風險指標測算風險敞口,并制定相應的風險限額和應急計劃;制定有關交易對手的評估政策,并充分向客戶揭示衍生產品業務的風險;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衍生產品交易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銀監會在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時,將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披露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狀況和損失狀況,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和資料。
四、關于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違反本辦法的機構和個人應接受處罰,如:金融機構未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銀監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金融機構未依法向銀監會報送有關資料和進行信息披露的,由銀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銀監會發現金融機構未有效執行相應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另外,上述有關違反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國內機構之間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是否一定要簽國際公認的法律文件?
答:實踐中,由于衍生產品交易的復雜性,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為減少因法律不清晰可能導致的糾紛,交易雙方多采用國際公認的一些標準文件。最常用的國際公認法律文件是國際掉期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制作的主協議、補充安排和交易確認書。由于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一般為ISDA成員,而ISDA成員之間進行衍生產品交易均采用這一套國際公認的法律文件。但考慮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與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與交易對手簽訂衍生產品交易合約時應參照國際公認的法律文件,充分考慮發生違約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約起草、談判和簽訂等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問:目前經營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各家銀行在《辦法》正式生效后是否可繼續經營該業務?
答:從《辦法》頒布之日起,準備繼續開展或準備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積極準備,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向銀監會報批。《辦法》生效后的6個月內為金融機構向銀監會申請批準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過渡期。《辦法》生效6個月后,未經銀監會批準,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金融機構未經批準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銀監會將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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