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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監會再拋汽車貸款新草案(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03日 10:04 21世紀經濟報道
央行、銀監會“共和”:汽車貸款新草案再拋出
  見習記者 李振華 北京報道

  監管分職

  即便在最隆重的傳統節日,大年三十,中國金融變革的步伐也沒有絲毫停滯。

  2004年1月21日,壬午年與甲申年之交,醞釀多日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再度揭開了新的面紗。有別于往次的是,這一份征求意見稿,同時被掛到了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官方網站上,而其內容也幾乎完全一致。

  據某國有銀行北京分行一資深人士介紹,在此之前,央行從2001年開始已下發多次征求意見稿,并對這一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銀監會和央行同時發布了,然而,央行和銀監會的分家,為汽車消費信貸的監管帶來了微妙的變化。此次《〈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新辦法》)的意見反饋部門,一個是銀監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而另一個則是央行金融市場司,但央行參與制定這一辦法的卻是貨幣政策司。

  《新辦法》規定,央行和銀監會將共同對管理辦法進行解釋,銀監會具有處罰的權力,央行則保留建議監督檢查權。

  前述國有銀行人士認為,造成兩部門同時參與《新辦法》制定的原因之一是,之前參與這一法規制定的人士,很多還都在貨幣政策司和金融穩定局工作,銀監會成立之后頒布這一法規離不開央行參與,這是必要的過渡和銜接。

  實際上,這一法規的制定,也體現了央行和銀監會加強溝通的趨向,為日后兩個機構的深度協作首開先河。央行一位人士透露,《新辦法》出臺之前,貨幣政策司與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進行了多次協商,并對監管的職責進行了大體劃分。意見分別反饋給央行和銀監會后,兩機構的主管部門將綜合各方意見一起對《新辦法》進行討論和修訂。

  這位人士同時認為,管理辦法涉及利率這一核心問題,按照央行的“三定方案”,對利率進行監管、防止金融機構進行惡性競爭、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屬于金融穩定局的職責,所以央行需要保留對汽車貸款的監管職能。但需要指出的是,《新辦法》并未對央行和銀監會監管的具體方面作詳細規定,主要依據將是人民銀行法和銀行監管法,必然在具體監管方面的形成交叉,可能會造成監管成本的上升和標準的不一致,但如果協調得好則能避免這一問題。

  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張健華表示,管理辦法最終由銀監會與央行共同會簽。大致而言,央行主要從宏觀貨幣政策方面來掌握,主要關注的問題是利率,具體對機構的監管將由銀監會來執行。

  央行貨幣政策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也表示,央行與銀監會具體監管方面不會產生沖突,但他認為這確實需要加強協調。對于具體分工,這位人士表示目前尚處于討論意見稿階段,不便多講。

  滯后的現行辦法

  1997年,央行貨幣政策司醞釀起草《汽車消費信貸管理(試點)辦法》(簡稱《舊辦法》)。1998年,這一辦法正式被央行頒布實施,距今已5年有余。

  然而,從2001年開始,中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異軍突起,從最初每年幾億元發展到2003年的近2000億元,其間中國汽車信貸市場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中國銀行零售業務處人士認為,現行管理辦法在制定之初,重點在于調節貨幣資金的投向,主要是為拉動內需、帶動經濟增長,在風險控制方面沒有做出詳細規定。但現在,相關環境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相關規定已嚴重滯后,《舊辦法》軟肋凸現。

  農業銀行個人業務處一人士也指出,現行辦法根據1997年市場環境制定,當時只規定四大行在一些城市試點汽車消費信貸,在2000年才將這一業務對所有中資銀行開放。此外,《舊辦法》僅允許將國產汽車納入信貸范圍,進口車被排斥在外,對于入世后的中國而言,這實際上已不合時宜。

  另一個背景是,央行正致力于逐漸推進利率市場化,企業貸款利率已經開始松動,而1997年《舊辦法》制定時,中國還處于利率完全管制之中,利率浮動并未得到體現。

  而實際情況卻是,各家銀行早已突破現行規定的禁令,暗中對進口車購買者放貸,實行貸款利率優惠措施。但迄今為止,滯后的法規措施使央行又不能漠視,央行尚未對任何一家銀行的違規行為開出罰單,這雖可看作是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變化使然,但仍然嚴重影響到了汽車貸款法規的嚴肅性。

  更為重要的是,此前這一法規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模糊規定,使許多銀行愈走愈遠,不斷爆發的汽車信貸案件及銀行違規操作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已使銀監會和央行認識到必須修改這一辦法,控制銀行不斷上升的信貸風險。

  新辦法突破

  東吳證券研究所楊嵐春研究員認為,《新辦法》在幾個方面都做出了突破。

  與剛剛頒布的《汽車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相配套,《新辦法》改變了過去將試點局限在四大國有銀行和后來補充的其他中資銀行機構的范圍,明確了城鄉信用社和汽車金融機構經營汽車信貸的主體地位。而所有獲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也都被納入了這一范圍。

  楊分析,此范圍的擴大,預示著獲準在華試點城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不再被排斥在外。《新辦法》將汽車消費信貸劃分為三個貸款品種,目前外資銀行尚未獲準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所以無法涉足個人汽車消費信貸,但經銷商汽車貸款和車隊汽車貸款兩個貸款品種,實際已為外資行的進入掃除障礙。

  另一個突破在于,《新辦法》對納入貸款范圍的汽車種類做出了新的規定,不再區分國產車和進口車,進口汽車將被放開,這也是中國入世的承諾之一。商用車輛貸款禁令亦被取消,各種運輸車輛、工程機械車輛均在貸款種類之列。

  隨著汽車進入千家萬戶,二手汽車交易日漸活躍,在《新辦法》中二手車也被網羅在內。“這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楊嵐春說,“在國外二手車交易占相當大的比例,中國未來必步其后塵。銀監會和央行及早將二手車納入貸款范圍進行規范,應該說考慮還是比較周全的。”

  《新辦法》的變化,還體現在利率、借款擔保方式和借款期限方面。

  楊嵐春分析,在《舊辦法》中,央行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執行,而《新辦法》則表述為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進行協商確定”,這實際上擴大了貸款人的自主權。

  保證銀行自主權的一個背景是,2003年央行在貸款利率政策方面作出調整,擴大貸款利率上浮區間。如此一來,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即可利用利率工具對不同貸款對象進行區分,調整貸款風險。

  農行北京分行個人業務部一人士表示,在目前各銀行紛紛降低貸款利率爭取客戶情況下,《新辦法》對銀行沒有很實質性的影響,但央行正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未來一段時期內貸款利率下限區間將擴大乃至放開,這一規定實際已預先設置彈性,埋好了伏筆。

  《新辦法》規定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但首次出現了汽車貸款可以展期的新說法,規定展期最長不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這實際上為貸款機構擴展了貸款的期限長度。

  在借款額度限制上,過去按擔保方式劃分的方式也得到改變,《舊辦法》按照質押、不動產抵押和第三方擔保的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借款乘數,《新辦法》則按貸款品種即個人使用或者商用規定不同的乘數。

  《新辦法》還對汽車價格進行了細化,規定貸款額度以汽車單價作為基數,將其他汽車購買過程中的費用剔除出貸款基數之外。變化的依據在于,《老辦法》只籠統規定貸款基數為購車款,并未明確規定哪些款項不可歸入貸款范圍之內,造成許多經銷商為從保險公司多拿回扣,將保險及其它費用合并在貸款基數里,增大了銀行貸款的風險。

  最后的一大突破是,《新辦法》提出了建立貸款組合監控系統的建議。楊嵐春認為,央行和銀監會沒有將汽車消費信貸作為單個信貸品種來看待,而是提出將房貸、耐用消費品貸款和其他個人消費信貸作為組合,充分考慮了信貸品種的交叉風險,這與一些商業銀行不謀而合。目前,一些股份制銀行和國有銀行正探索推出個人綜合授信計劃,用綜合額度來評定客戶的風險狀況。

  不同的聲音

  但不同的聲音依然存在。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銀行人士認為,在《新辦法》中,央行和銀監會對汽車信貸風險控制沿用了企業信貸的管理模式,如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系統等,這對銀行未來降低信貸風險有借鑒作用。但這位人士同時表達了不同的意見,他表示“管理辦法過度強調了風險控制”。

  該人士分析,個貸業務過于分散,按照企業貸款標準要求個人貸款,實際上難以做到效率與風險的平衡。銀行希望將汽車信貸做大做強,如果過度強調風險會使成本與收益難成比例,降低銀行開展業務的積極性。

  不過中行零售業務處的趙震認為,這種規定并不會造成太大沖突。東吳證券楊嵐春則表示,目前來說,按照央行和銀監會的監管標準,可能會增加銀行的風險控制成本,但中國建立個人信用系統勢在必行,實際上只是銀行與國家如何分擔成本的問題。

  楊嵐春同時承認,《新辦法》目前仍有較大局限性,如監管思想比較突出對銀行的保護,對如何減小銀行風險規定較多,這一點相對《舊辦法》并未有所突破。與剛剛頒布的《汽車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相一致,《新辦法》并沒有對汽車金融公司徹底松綁,未來幾年,銀行仍將主導汽車消費信貸市場。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新舊對比(圖表略,詳見報)圖:

  劉言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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