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禽流感的爆發,我國政府實行了對捕殺家禽合理補償政策。
其實,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對個人利益有所損害,要由政府實行公共補償,這在國外是很普遍的。因為傳染病防治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對應的是社會整體的利益和安全,其相應的成本付出應由政府承擔。
在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區撲殺家禽,對整體社會是有利的,惟有如此,才能嚴防疫情的發生和傳播,才能確保公眾的健康無虞。其處理成本應該由政府承擔,而不應當是個人獨自擔承。
特別是我國的養殖業發展還處于較低的規模層次,以一家一戶養殖為主,一年三五千只的規模。如果因為禽流感需要撲殺,就可能使這些農戶“顆粒無收”。養殖的收入就是其收益的全部,是他們賴以維持生計和發展的基礎條件。對個人來說,當然他們更為關注的是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孩子的學費、老人的醫療費用,憂慮未來的生活出路,而非社會利益。
但為預防禽流感,撲殺家禽、強制免疫都是必需的,就必須犧牲這些農戶的個體利益。不如此,就不能消滅疫情的傳播源。農戶響應政府號召,忍痛割愛,除了加強防疫(防疫亦需要成本)之外,甚至需要撲殺所養家禽,如果不給予他們一定的合理補償,似乎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相吻合。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王思斌教授說,以往我們國家在制定應對風險的公共政策時,往往只強調整體的社會效益,較少考慮個體的經濟損失。傳統的道德倫理也提倡犧牲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
國家實施公共補償的進步意義正在于,政府把老百姓的公共健康放在了重要位置,同時也把個體經濟利益擺上了適當的位置,可以說實現了二者的有效平衡。這樣,不僅有利于防范公共危險,筑起公共安全健康的堤防,更有利于培養民眾的社會責任心,百姓對政府也會更加信任,更有安全感,以便形成良好的利益互動機制,形成應對公共危機的高效運轉的社會機制。劉效仁(安徽公務員)相關報道見A04-07版(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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