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保利
目前,8800億的郵政儲蓄資金已由郵政部門自己控制運用,而人民銀行暫時還缺乏有效的工具和途徑對其進行引導和調節,這將可能影響金融秩序和貨幣政策執行效果。
郵政儲蓄轉存款利率和管理方式已發生較大變化:一是自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
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年利率1.89%計息;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郵政儲蓄老轉存款暫按現行轉存款利率(年利率4.131%)計息。二是從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國家郵政局可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批準,郵政儲蓄機構可以進入銀行間市場參與債券買賣,也可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辦理大額協議存款,與政策性銀行進行業務合作,開展部分中間業務;郵政儲蓄協議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存款憑證可用作郵政儲匯局向商業銀行融資的抵押物。此外,郵政儲蓄機構還可依程序申請成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承銷團成員。筆者通過到某市儲匯局調查發現,基層吸納的儲蓄資金統一上劃國家郵政儲匯總局,由總局開展資金使用業務,總局付給基層保底年利率2.7%;郵政儲蓄老轉存款能夠從人民銀行轉出上劃總局統一運用。
人民銀行下調郵政儲蓄新增轉存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郵政儲蓄轉存款與央行再貸款利率倒掛、基層郵儲采取各種形式高息攬儲、公款私存等問題,但是對郵政儲蓄資金的監管仍然存在漏洞:一是人民銀行缺乏有效的工具和途徑對郵政儲蓄資金進行合理有效的引導和調節。人民銀行、銀監會只對郵政儲蓄資金運用種類做出規定,而諸如協議存款利率則由雙方協商決定。截至2003年底,全國郵政儲蓄轉存款約為8800億人民幣,如果這些資金轉出人民銀行流入金融市場,而人民銀行又缺乏有效的貨幣政策工具引導資金流向和調節該部分資金供給量,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二是郵政儲蓄資金運用風險增加而同時缺少相應的風險準備。郵政儲蓄資金改為郵政部門自主運用,可進行債券買賣等投資業務,而現行郵政儲蓄機構又非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不負有“最后貸款人”的職責,因此一旦出現資金風險,對金融市場和經濟運行將造成嚴重影響;三是郵政儲蓄機構現在還不是獨立的金融機構法人,我國暫時還沒有專門的機構、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也難以對郵政儲蓄資金進行全面統一的監管。四是在現行的郵政部門管理體制下,金融監管部門難以對其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由于郵政、郵政儲蓄機構實行的是賬務分開、財務統一的體制,郵政儲蓄部門不進行獨立核算,其財務管理權歸屬郵政局,金融監管部門只能對郵政儲蓄業務進行監管,而無權對其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因此金融監管部門很難對其進行全面監管。
因此,筆者建議:對郵政儲蓄資金收取一定比例法定準備金,通過改變準備金比例引導郵儲資金合理投放和回籠,控制資金供給以有效執行貨幣政策;通過計提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防范郵政儲蓄資金運用風險;在我國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沒有出臺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郵政局應進一步加強合作,聯合對其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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