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成檢刑二訴字?2003?第21號,以下簡稱《起訴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起訴書》所列被告單位為: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以下簡稱工業公司)和西藏珠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告人包括:本公司、工業公司原董事長何冰、本公司原董事會秘書趙琪云、原財務總監吳東蓉以及本公司和工業公司原業務、財務部
門人員共計11人。
《起訴書》稱: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工業公司及其控股的西藏珠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繞關和在報關時偽報品名、低報價格的手段,共計偷逃應繳稅額8.2405億元人民幣,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走私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西藏珠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冰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起決定作用,系單位走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財務總監吳東蓉、原董事會秘書趙琪云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單位走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分別對上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予以處刑。
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案將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本公司將根據案件審理進展,及時公告有關情況。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