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家商務部首次因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一審敗訴
今年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其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這起訴訟費用只有80元人民幣的行政案件背后,卻牽扯著利害關系人數億元的紛爭,同時也帶出外資管理過程中如何規范行政權力的重大問題。
據了解,這一行政訴訟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是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另一家是香港的嘉利來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利來)。上述兩家公司為主要股東,于1994年9月19日成立京港合作企業———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前者出地,后者出錢。
在嘉利來公司投入并已經全部用于合作公司項目開發的1200余萬美元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人民幣而不是美元;有相當一部分不是嘉利來公司直接匯入,而是從其他公司賬戶上打入合作公司。對此,嘉利來公司方面認為己方確實存在問題,但是他們同時指出合作公司中方對此一直默認,而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3份驗資合格報告,合作公司連續5年通過了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外經委聯合年檢。到了2001年9月,北京市工商局以上述投資幣種和資金來源問題為理由,突然宣布嘉利來公司沒有履行應認繳注冊資本出資義務,原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現更名北京市商務局)批復北京二商集團更換合作公司外商股東。嘉利來被逐出局。此時,合作公司項目隨著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升溫已經升值數億元人民幣。
嘉利來公司不服原北京市外經貿委批復,向原外經貿部提出行政復議。原外經貿部認為,嘉利來公司向合作公司出資的部分幣種不符合規定,屬履約瑕疵,不應導致被取消股東資格的后果,因此撤銷了原北京市外經貿委更換外商股東的批復。北京二商集團隨后將商務部告上法庭。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國家商務部一審敗訴,法院支持了北京市二商集團的訴訟請求,宣判撤銷原國家外經貿部行政復議決定。此案成為國家商務部第一次因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敗訴的行政案件。
商務部隨即于今年1月5日提出上訴。商務部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法律、法規適用錯誤,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外經貿部作出的67號行政復議決定。據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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