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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二商集團訴商務部案暴露行政機關權力行使四大問題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01日 10:58 京華時報

  對嘉利來公司投資幣種和資金來源方面的瑕疵如何定性,各方有著不同看法,在終審判決生效之前尚難定論。但此前已有專家提出,通過本案,行政機關在權力運作方面的不規范問題逐漸浮出水面。

  ★問題一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能否對外發文?

  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監處向北京外經貿委發函,稱未收到嘉利來公司出資證明的相關材料。這份公函是手寫便函。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商務部認為,這份《便函》是是北京市外經貿委作出627號批復的主要事實依據。而《便函》是北京市工商局企監處寫給北京市外經貿委外資處的,其行文主體和格式都違反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所以不能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

  ★問題二

  更換股東這樣的重大事項,批復機關應否通知被更換的外商?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外經委作出627號批復,將合作各方變更為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安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也更名為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這份批復意味著香港嘉利來被清出局。隨后,9月28日北京市外經委即向“新合作公司”頒發了批準證書,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合作公司”頒發了營業執照。就這樣,從2001年8月23日至9月27日,在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內,在未被通知的情況下,嘉利來公司被逐出了合作公司。

  ★問題三

  企業能否為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提供經濟擔保?

  2001年7月10日,二商集團向市外經委呈交了一份《擔保書》,內容大意為:如因二商集團向經貿委提交了不實文件、事實及未履行申請權/權力主張所必需的法律與行政程序,以及外經貿委因核準該申請招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和(或)因涉及司法程序而產生任何數額的經濟損失或支出行為,二商集團將以現金形式無條件全額承擔。

  ★問題四

  下級機關可以不執行上級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嗎?

  原外經貿部于2002年7月2日作出了撤銷北京外經貿委627號批復的行政復議決定。

  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北京市商務局并沒有按照原外經貿部的行政復議決定,恢復香港嘉利來公司的股東地位。

  針對北京市外經貿委長達一年之久拒不執行原國家外經貿部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7月29日下發“國辦函[2003]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緊依法督促執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經貿法函[2002]67號行政復議決定的函》,要求國家商務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導、督促北京市外經貿委和有關方面限期依法做好67號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工作。2003年8月14日,國家商務部下發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號”《責令履行通知書》,明確要求北京市外經貿委立即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立即下發恢復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各合作方股東地位的書面通知,重新頒發批準證書,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將履行該行政復議決定結果書面報告國家商務部。但據了解,時至今日,北京市商務局仍未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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