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后,上市公司在財務信息披露中大玩“計提魔方”,隨意調節“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將很難玩得轉了。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涵、外延作出更為清晰的界定,并明確只有14種項目屬于這一概念,要求公司充分披露這些項目的內容和金額,以對投資者負責。
證監會這次明確的14種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分別是: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
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短期投資損益,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獲得的短期投資損益除外;委托投資損益;扣除公司日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其他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以前年度已經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債務重組損益;資產置換損益;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證監會認定的符合定義規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證監會要求,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且須對其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此外,注冊會計師為公司相關信息披露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或審核報告時,也應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關注,對公司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核實。
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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