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修訂)背景
為準確考核上市公司、擬發行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盈利能力,我會在相關融資法規及多項信息披露規范中使用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由于這些規范未對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給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對此理解不一,具體執行時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斷標準。這導致公司對所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等財務指標的計算可能不準確,相互間也缺乏可比性。
2001年4月25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含義和內容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但從執行的情況看,無論是其披露還是涉及項目的認定方面均存在差異,出現公司根據自己的需要增加減少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現象。相關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半年度報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等。問題
何為非經常性損益?它包括哪些項目?解答
一、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
二、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
(二)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
(三)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五)短期投資損益,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獲得的短期投資損益除外;
(六)委托投資損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其他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九)以前年度已經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
(十)債務重組損益;
(十一)資產置換損益;
(十二)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十三)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十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符合定義規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三、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四、公司在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時,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所得稅影響數。
五、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以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六、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關注,對公司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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