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于凌波
日前,十余家券商資產管理部門有關人士齊聚深圳,參與由中國證監會機構處組織的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試行)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主要內容(試行)兩個指導文件的集中討論。與會人士認為,雖然《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已正式出臺,但券商集合理財要想順利推行,在操作層面還需解決多重難題。
合同設計簽署難
由于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不允許公開宣傳,因此券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肩負著自我宣傳的重任。但是,如何設計合同與計劃說明書卻讓券商費盡心機。
大多數券商希望推行“一張紙”合同,而非目前的“多頁”合同,從而讓客戶能盡快明晰理財計劃的基本要點。有券商表示,一個集合理財計劃將涉及成千上萬的客戶,如果合同設計的過于冗長,會影響理財計劃的募集效率。多家券商建議,集合理財計劃的合同要盡可能簡明扼要地闡明必備條款,而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詳盡表述理財計劃的內容。
已推出過集合理財計劃的券商認為,客戶從簽署合同到最終能否付款認購尚有許多變數。因此合同生效應以客戶申購單為依據,如何在集合理財合同與客戶申購憑證間形成有效的聯結關系非常重要。
另外,是否在每一個合同中都約定認購金額也讓券商頗費思量。有券商稱:“一旦在合同中確立了認購金額,就意味著每個客戶在續期購買或追加申購時都需要重新簽署合同,這無疑將影響集合理財計劃的續期銷售效率。”
據了解,集合理財合同需要券商、合作銀行與客戶三方簽署,而在實際操作層面,如何便捷地實現三方順利簽約卻有難解的結。
有關券商透露,從實際操作來看,由券商和銀行先簽協議,然后將雙方簽署的合約放在銀行網點讓客戶再簽章是最便捷的辦法。但銀行的制度不允許這樣操作。另外,由于銀行的公章嚴禁帶出網點,所以由券商營業部或其它代銷機構直銷的集合理財計劃在簽署合同時也面臨無法實現順利簽章的尷尬局面。
大銀行慎重選擇券商
據了解,近期各大券商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游說各大銀行聯袂推出集合理財產品。但在目前的合作談判中,券商并不占據主動,而是必須接受銀行的選擇。
雖然《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規定,可以由21家具有法人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負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的托管人角色,但大多數券商卻將合作目標瞄準工、農、建、交等8家具有完備的托管系統和銷售網絡的大銀行。
據透露,中國農業銀行去年曾與5家券商合作分別在上海、無錫、貴州等5個地區進行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募集資金總額達18.5億元。其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的銷售經驗被許多券商所看重。目前上門與農行談判的券商已有近20家。農業銀行證券客戶處有關人士稱:“我們選擇券商的標準非常明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嚴密、資本充足、運作規范、創新能力強。另外,農行要求代銷的集合理財產品應具備風險小、收益穩定、方便投資者購買的特征。”
據了解,其它幾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對主動上門談判的券商也持審慎的選擇態度。
有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士反映,由于券商與銀行相比呈現僧多粥少的狀態,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的托管與代銷費用也將水漲船高。
據了解,除了在費用問題上進行拉鋸式的談判外,銀行還對券商提出了許多風險控制的要求,特別是對券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集合理財計劃說明書提出許多建議。比如要求券商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應寫明預期銷售規模,借此了解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的銷售額度是否與開發該產品券商的凈資產實力相匹配。銀行還要求券商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理財計劃的,應在合同中注明所投入金額占理財計劃銷售總額的比例,為投資者把好風險關。
分析人士普遍認為,銀行謹慎行事不僅有利于維護其多年積累的信譽,同時也將有利于推進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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