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新《破產法》的出臺值得期待,希望它在有效保護國有資產權益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并發揮重要作用,既要在破產中有效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更要防范假破產對國有資產的侵蝕。
日前,新《破產法》草案已經完成,起草小組成員李曙光教授對本報記者表示,新《
破產法》在本屆人大應該能夠出臺。目前媒體的關注焦點是新《破產法》草案中出現了自然人破產的條款,但事實上,新《破產法》最為關鍵的或者說衡量其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應該是能否有效防范因破產而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
這并不是無謂的擔心。雖然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破產中不能有效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以及通過假破產侵吞國有資產,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改革開放以來,盡管國家出臺了種種措施,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
1986年出臺的原《企業破產法(試行)》帶有鮮明的時代痕跡。從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來看,1986年是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的第三年,當時僅強調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國有企業改革還是以“兩權分離”與增強企業活力為主。當時出臺《企業破產法(試行)》,說明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破產已是經濟中的普遍現象,需要出臺相關法律以規范破產行為。但《企業破產法(試行)》出臺時就多災多難,原稿草案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兩次未通過,第三次通過時也有所刪減,只適應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企業破產法(試行)》在國企改革尚不深入、國資流失尚不嚴重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客觀適用性。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與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資產流失也逐漸嚴重。而在破產中不能有效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以及通過假破產侵吞國有資產正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途徑。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與國資布局的調整,國企破產會越來越多,如何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以及防止企業通過假破產侵吞國有資產,是必須認真解決的課題。在原有《企業破產法(試行)》不適應新形勢,以及新《破產法》不能及時出臺的情況下,破產法律喪失了本應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威懾與約束作用。
事實上國家早就意識到出臺新《破產法》的必要性,新《破產法》也先后列入八屆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卻均無果而終。未能出臺新《破產法》有其現實考慮,如擔心出臺新《破產法》可能導致國企大面積破產,以及難以保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等。這些問題當然應予妥善解決,但決不能成為不出臺新《破產法》的理由。新《破產法》的難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危害更為嚴重,當然新《破產法》也應在防范國企大面積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以未雨綢繆。
國家也意識到《企業破產法(試行)》存在的問題而采取了一些相應的補救措施。如全國人大曾于1991年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一章,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種簡單的修修補補雖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目前有關破產法律中對破產犯罪的規定既不具體又不明確,而且刑法中尚沒有關于破產犯罪規定的情況下,直接導致破產法律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形同虛設,難以起到在破產中維護國有資產權益與防范假破產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
新《破產法》的出臺值得期待,希望它在有效保護國有資產權益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并發揮重要作用,既要在破產中有效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更要防范假破產對國有資產的侵蝕。在目前企業股權結構多元化的情況下,如何在破產時有效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更有其迫切性,尤其在國有資產缺乏有效保護與最有可能成為被侵吞的對象時。為此,新《破產法》在正式出臺前有必要抓緊時間對有關內容予以進一步健全完善。新《破產法》中有必要專設企業國有資產權益保護的內容,必須在破產時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管、評估、申報、批準與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切實防范無論是真破產還是假破產時國有資產流失的狀況。
當然,新《破產法》并不僅僅在于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還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重要內容,這些內容是必需的也是應該的。但能否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的權益、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應是衡量新《破產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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