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公布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草稿征求社會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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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21日 11:2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1月21日電 據銀監會官方網站的消息,為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現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草擬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上網公開征求意見。 對此辦法有意見或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請于2004年2月20日前將意見或建議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的方式回復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聯系人:戰偉宏 通訊地址:北京西城區成方街甲33號院銀監會非銀部 郵編:100800 信箱:zhanweihong@cbrc.gov.cn 傳真:010-66012766 附件: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04年1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汽車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或銷售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車隊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有權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本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使用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購買用于商業運營以獲取經濟收入的車輛,包括各種運輸車輛、工程機械車輛等。 第五條 汽車貸款利率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單筆汽車存貨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汽車貸款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商用車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個人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根據個人借款人以下情況,審慎確定個人借款人的資信級別: (一)借款人的職業、收入、居所及穩定性; (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記錄 (三)家庭月收入水平及其穩定性; (四)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它因素。 第九條 貸款人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合理確定對借款人的貸款條件,包括貸款數量、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借款所購車輛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條 貸款人必須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借款人信貸檔案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 (三)所購汽車的型號、價格與用途; (四)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借款人從其它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情況; (六)貸款催收記錄; (七)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商用汽車貸款,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行業的發展狀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經銷商的名稱、法人代表及營業地址; (二) 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 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 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 所購或所銷汽車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 貸款擔保狀況; (七) 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經銷商資信評級系統,并加強跟蹤監測,根據下列因素,審慎確定其資信級別及貸款條件。 (一)經銷商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 (二)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 (三)經銷商介紹的客戶的表現; (四)其它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貸款人對單個經銷商汽車存貨的貸款額度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庫存作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庫存周轉情況而定。汽車存貨貸款應逐筆審批、發放和管理。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并視審查結果適時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貸款條件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汽車經銷商發放貸款,經銷商必須提供有效擔保,且對汽車貸款單獨列帳,單獨管理。 第四章 車隊汽車貸款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車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其它法人機構等單位組織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車隊貸款包括車隊自用車貸款和車隊商用車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參照經銷商資信評級系統建立車隊資信評級系統和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十九條貸款人對從事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業務的法人機構發放車隊商用車貸款,應關注借款機構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車隊自用車貸款的數額最高均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市場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的80%;發放個人和車隊商用車貸款,比例不得超過70%。 本款所稱汽車市場價格是指汽車市場實際成交價格、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新車)或貸款人評估價值(二手車)的較低者。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和車隊商用車貸款,視實際情況不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除汽車抵押外的有效擔保或由汽車經銷商提供必要擔保。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數據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貸款人發放二手車貸款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二手車市場估值的70%。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直接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個人貸款組合監控系統,對組合貸款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根據檢查和評價結果,按照內部貸款風險分類原則,調整貸款組合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系統,制定逾期貸款比例、壞賬準備金占貸款總額比例等預警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超過預警標準后應采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逾期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針對貸款逾期和損失的不同情況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發放汽車抵押貸款,應審慎、定期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嚴格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利率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利率動態監測分析,通過利率敏感度分析等技術,有效防范利率風險。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合理制定對以下各類貸款的授信上限,并有良好的內部溝通機制和電腦系統記錄以下各類貸款發放及回收狀況。 (一)同一品牌、型號的汽車貸款; (二)同一保證人擔保的汽車貸款; (三)同一經銷商介紹的汽車貸款; (四)向同一地區發放的汽車貸款; (五)其它相同屬性的汽車貸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授權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該金融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核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實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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