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吳敬璉教授說了一個感慨,他說剛開始改革開放的時候經濟學家可能有一個天真的想法,認為只要搞了市場經濟,只要經濟發展了,一切問題都能夠迎刃而解了。
如果說市場經濟有好與壞的區分,那么今天我們冷靜看起來,法律本身也有一個好法和壞法、善法和惡法之分。經過這么多年,我們不能夠認為法律就越多越好,我們法律里面也有一些是阻礙了經濟發展,或者說沒有把人的尊嚴、人的價值放在第一位。我想去年的孫
志剛案件就已經表明了這個問題。
2003年我們可以看到,公民的權利意識已經升上了新的臺階,如果說計劃經濟下面培養人們的是一種義務意識的話,那么我覺得市場經濟本身必然要使公民的權利意識大大得到發展和培育。
義務的意識和政府的權力是不會發生多大沖突的,從政府的公權力的行使來看,肯定是希望公民有更多的守法意識,義務的意識、責任的意識。而權利意識的培育和發展,權利意識的膨脹必然要和公權力發生沖突。這一點從過去的一年里面也看到,SARS呼吁了公民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我就要有知情權,我要有政府的問責制度,我也需要要求政府建立一種公信力的制度,不能夠只要求市場里面一個公司具有信用,同樣我們要求政府和政府的部門也要有信用。
我們也需要對政府的違法行為監督,有司法審查制度。在公權力和私權利碰撞的情況下,市場經濟發展必然造成越來越多的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碰撞,私權利往往處于弱勢,容易被侵犯。這樣,我們必須在制度上來完善如何能夠抑制公權力的濫用,保證私權利在市場經濟和文明社會里面所應該有的權利得到合法保障。
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去年也是有偉大成就的一年。我們已經提出公民的知情權,我們提出來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建立公信力,我們提出建立一個問責的政府,我們提出有一定的司法審查和憲法審查制度,這都是中國法制社會建設的基本制度。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發布日期:2004-1-21星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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