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距離農歷“大寒”還有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然而,在中石油集團內部,因重慶井噴事故而日益緊張的氣氛,仍沒有輕松很多。關于集團總經理兼股份公司董事長馬富才的去留傳言,在網絡上“風起云涌”。而此時,中石油自身羸弱的“危機處理”能力,也在公眾面前暴露無疑。
1月15日,中石油新聞發言人曹政言終于公開對媒體表示:“關于馬下臺的傳聞,純屬
無稽之談。”然而,傳聞并未因此停止。
馬富才下臺——“無稽之談”?
曹的公開表態,是迄今為止來自中石油方面的最權威聲音。然而區區一句“無稽之談”很難使人解惑。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在國務院徹底調查清楚造成重大傷亡及惡劣影響的重慶井噴事故原因后,中石油高層會受到相應處分。
在石油行業內部,1979年,石油部“渤海2號”鉆井船翻沉,造成72人死亡和3700多萬元財產損失。當這一責任事故調查清楚后,國務院解除了原石油部部長宋振明的職務,并給當時主管石油工業的副總理康世恩記大過處分。
在國外天然氣行業中,有記錄顯示,截至目前,沒有發生過造成如重慶井噴這樣重大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但與我國明顯不同的是,國外公司中普遍實行“引咎辭職”制度:當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后,主管領導及公司一把手一定要親自公開借助媒體向社會致歉,并做出包括引咎辭職在內的自我懲處措施。
事實上,2001年4月,我國已經開始實施《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中石油領導人并非“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但中石油絕非一般意義上的企業,其脫胎于原石油部的特殊身份及其對中國石油工業舉足輕重的地位,都說明其領導人所肩負的領導責任之重大。
中石油“危機處理”凸顯窘態
“大凡國際知名公司,尤其是從事高危行業、關系國計民生的石油石化公司,都有一套完備的危機處理機制,從安全預防、事故處理、善后賠償到危機公關,各項措施已完全制度化。”一位業內專家對記者說。
據介紹,國際石油石化公司一般在其發展過程中,都經歷過所謂“高峰訴訟時代”,而這一時代的開始,一般都以一兩次重大責任事故為標志。
1984年,美國聯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爾市發生毒氣泄漏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后,印度民間掀起對美國聯合碳化公司的訴訟高潮。而美國在印度的能源公司也在這一事件后,開始建立自己的危機處理機制。其中,對于媒體及公眾的知情權,這些公司一般都有新聞發布、主要領導接受記者專訪、定期向公眾發布事故處理進程,以及在主流媒體公布事故權威調查結果等制度。
然而,中國公司,尤其是大型國企,在危機處理機制的建立上,顯然已經落伍。重慶井噴事故發生前、發生過程及其對媒體與公眾的態度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好在,這一事件可作為中國大型國企危機處理機制建立的契機,為日后提升國企綜合競爭力做出貢獻。”這位專家最后說。
作者:本報記者 崔毅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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