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余先生是否注意到,最近,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將進行修改,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后面增加了一句"并給予補償"。您曾經長期從事土地產權的研究工作,這是不是國家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要對征用土地進行補償?
余世存:實際上,1988年全國人大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一章中,就規定了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要給予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一定的補償。
《經濟》:如果按照以往土地全部歸國家所有的提法,就不需要"給予補償"了。修憲提到征用土地要給予補償,是否意味著國家首次承認居民對其居住的土地擁有權益?
余世存:修憲建議中的"并給予補償"后面是沒有賓語的,就是說,沒有明確指明補償給誰,按照一般理解,國家沒必要給自己補償,那么補償的就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我們現行土地法規是學習香港的土地流轉制度制定出來的。
當時,香港因為有一個九七問題,管理香港土地的港英當局實際上不具有對香港土地的永久所有權。但是香港房地產業非常發達,一些土地權益問題亟待解決,怎么辦呢?他們就想出一個辦法,叫做土地流轉制度,這個制度將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業主擁有的是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
他們沒有想到這個辦法對于處在轉型期的內地也非常有用,1988年修訂《土地管理法》時就參考了這個土地流轉制度。修訂后的土地法規定,國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單位或者個人,實行土地有償使用。
現在,保護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的權益進入了憲法,應該算是對這個制度的進一步確認。
《經濟》:我們對幾個城市中"國家經租房"的問題進行了一些調查采訪,相關情況余先生已經有所了解,這次修憲強調保護私人財產,強調要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情況進行補償,請問余先生,修憲中體現的這種傾向是否會有助于解決歷史上遺留的房地產產權糾紛問題?
余世存:修憲究竟能對你提到的"經租房"等問題起到什么作用,現在還不好判斷。憲法是相當粗線條的東西,比如說(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一句執行起來就有很大空間。什么叫"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國在對待私有財產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都有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但優先不能濫用,必須是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這在我們國家是有很多教訓的。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給予補償?你們在調查中不是也發現了嗎,在公民與政府之間沒有一個公平的談判地位的情況下,補償很難合理。
《經濟》:那么余先生認為要將修憲體現出來的時代進步真正落到實處,最關鍵的措施是什么?
余世存:這個關鍵措施,實際上學界已有共識。我聽說在中央修憲小組向學術界征求意見時,吳敬璉、江平等前輩學者都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核心是,應該有一套機制,防止出現任何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定;如果已經存在,就應撤銷。
《經濟》:有沒有更現實、更切近的的其他措施?
余世存:當然,落實保護個人財產這個大政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新聞媒體有很多事情可做。新聞媒體要不忘為這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說話,讓他們的利益訴求能上達決策者的耳際。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進步。(詳情請見《經濟》雜志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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