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富:現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教授,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總裁助理,兼任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上海經濟法研究會理事、WTO上海研究中心理事、反傾銷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國出口產品所面臨的反傾銷的嚴峻形勢,固然有種種原因,但歐美和其他國家在反傾銷問題上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不合理的規定與做法不能不說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歐美等一些國家對中國非市場經濟的認定,不僅僅是經濟領域的概念,也含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其根源來自于美國1974年貿易法。該法認為,當時蘇聯、東歐一些國家及中國等共產黨執政的國家,不適用美國貿易法的一般規定,包括不得享受貿易的最惠國待遇等。
中國的改革開放,尤其是經濟體制的改革,加上中國政府與企業在反傾銷問題上不斷地說理斗爭,美歐的法律也發生了變化。美國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在其1988年的綜合貿易法中,針對中國訂立了市場導向產業(MOI)的條款,用規定的六項標準來決定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的條件。如符合,則不用替代國方法;反之,則用替代國方法來決定中國產品是否構成傾銷。該法還要求美國商務部每年進行調查,并向國會提交這方面的報告。然而,之后的10多年來,中國在美國的反傾銷案中,商務部沒有在一件案件中認定我國符合市場導向產業的標準,均適用替代國方法。
歐盟像美國一樣,將當時的共產黨國家列在黑名單上,直到上世紀80年代末才將一些東歐國家劃出。1998年,中國和俄羅斯也從黑名單撤出。歐盟仿照美國,搞了市場經濟的五條標準,但在反傾銷案的處理上,近三四年來,歐盟也給予了中國某些產品的市場經濟的待遇。但最近幾年來,在此問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歐盟等)在處理涉及中國的反傾銷案中,在有關市場經濟的問題上都有松動的情況,但美國無此變化。
根據歐美法律衡量標準來看,主要是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企業的產權制度,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晰是被視為非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因。國有企業應實行產權的多元化、股權化,大力發展民營企業。
二是處理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政府不應直接管理企業,政企應真正分開,讓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的主人,自主經營、自我決策、自負盈虧。
三是構建市場經濟的價格體系。
在涉及反傾銷的問題上,盡管有在中國入世后15年內仍存在被視為非市場經濟的限制,但我們仍應堅持說理斗爭,用我們改革開放的事實,爭取市場經濟待遇。當然,這一問題的徹底解決,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于上述幾個問題上的突破,取決于時間。
作者: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 高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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