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單羽青北京報道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的模式已在我國確立,但作為養老保險體系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尚處發展的初期階段。有關企業年金的組織運行模式、投資產品和投資管理機構等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作為全國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之一的嘉實基金管理公司表達了成為企業年金管理組織重要參與者的強烈愿望。
在1月9日舉辦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投資運營研討會”上,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總經
理趙學軍發言表示,許多大型國有企業建立了年金制度,但由于法律法規目前還未明確基金公司可從事委托資產管理業務,這些企業只能購買保險公司的年金產品或委托證券公司進行委托資產管理。假如基金公司不能從事委托資產管理,現有的大型企業年金將喪失選擇優秀的投資管理人的機會。基金管理公司應成為企業年金管理組織重要的參與者。
據趙學軍透露,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基金公司從事委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為基金公司參與年金管理等委托資產管理業務提供法律保障,而去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基金法》已經為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委托資產管理業務預留了發展空間。
趙學軍說,和許多國家一樣,隨著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基本養老保險已無法單獨承擔養老保障的重荷。企業年金成為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緩解第一支柱壓力是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歷史文化和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不同國家形成了不同的企業年金組織運行模式,主要有信托型、保險型和內部管理型。其中,信托型是目前的主流發展方向。英國、美國和香港都以信托形式為主,信托型管理模式也將成為我國企業年金主要的管理模式。
信托型退休計劃一般有三類投資方式:保險產品、單獨賬戶投資和共同基金,三種方式并不相互排斥,可共存于同一養老計劃中。單獨賬戶委托資產管理企業年金適合于資金規模較大的企業。由共同基金為主要投資工具的養老金計劃則適于中小企業、新建企業年金的大企業和給予員工一定程度投資選擇權的企業。無論受托人是企業或第三方,無論計劃發起人和受托人是雇主還是金融機構,共同基金都是重要的投資工具,基金管理公司都是理想的投資管理機構。
趙學軍認為,絕大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由于稅收政策不到位、年金管理比較復雜等原因,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如果年金制度不能在中小企業中推廣,補充養老保險將無法取得緩解第一支柱壓力的作用。單一的保險產品不能適合所有中小企業員工的投資要求。共同基金的集合式投資管理方式和投資產品的特殊性將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問題,也有助于實現員工對個人賬戶年金資產實現投資決策權。不同規模、不同行業的企業對企業年金投資模式和風險回報有著不同的要求。多種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模式、多種投資產品共存的情況是符合市場規律的。而為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給企業員工提供充分的退休保障,研究并推出適合不同類型企業的投資產品及模式是金融機構應盡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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