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重要規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日前由國資委和財政部頒發并于2月1日實施。重要的是,它鮮明地體現出了管理層希望公開、公正、透明地規范和處置國資轉讓的意圖。
由于缺乏統一規范,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逃廢債務、侵犯職工權益等現象也時有發生。尤其是從產權交易市場的運作情況來看,最大的問題是在實際操作中,各
級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形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上,忽視了國有產權轉讓和交易的市場制度的建設,比如政府職能的轉變、企業產權的明晰、中介機構的規范、資本市場的培育、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等。
舉例而言,由于政府外部推動力過大,企業產權轉讓存在過分行政化的傾向。在現行狀況下,當政府介入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和產權轉讓事務時,很難單純以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身份出現,“政企不分”時有發生。在發達國家,企業重組兼并往往是為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而主動選擇的一種企業擴張發展戰略,但我國目前的一些企業重組兼并卻是為了替大批嚴重虧損企業尋找出路。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企業重組兼并當作一把解決企業虧損難題的“金鑰匙”,依據行政權來干預企業間的重組兼并活動,有的甚至把產權轉讓作為一種企業外在的強制行為。由于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業務基本上都是各級政府部門在具體操作,產權交易行為過分行政化,因此,企業資產重組、產權流動難以進入市場,從而有違市場經濟規律和效益原則。
再如,產權轉讓收入的處置也不規范。目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后所形成的收入如何處置,沒有一個統一的原則,于是也就出現了有些地區國有產權出賣沒有及時足額取得收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國有產權出賣收入收繳部門不同,使用單位不同,使用方向缺乏必要的監督,有些甚至是企業或主管部門自賣自花。還有產權交易后,如何用部分收入補償被解散企業的職工,沒有統一的規范,各地做法差異很大。
諸如此類的問題,是由于國資轉讓行為的不規范和不透明,特別是在轉讓過程中缺乏公正性造成的。
規范國資轉讓應把公正放在第一位。《辦法》正好體現出了這一目標:首先,《辦法》對國有產權轉讓的整個流程進行了規范。其次,《辦法》明確了國有產權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基本原則。第三,對于在實踐中出現的權屬不清、產權轉讓糾紛等實際問題,《辦法》要求國有產權權屬一定要清晰,并通過轉讓前的清產核資等程序提供制度保證。第四,《辦法》對國有產權轉讓批準程序中各方的權力和責任也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第五,《辦法》高度重視中介機構、社會公共管理機構、職代會等在維護國有產權轉讓公正、公開、透明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對國有產權轉讓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辦法》提出,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可以說,《辦法》的這些規定無疑將有助于減少企業重組兼并中的“空手道”行為,使國有產權轉讓更加符合市場公平原則。鄧聿文(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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