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曉波來源:
本報訊(記者敖曉波)繼1月7日中科合臣涉嫌上市之初發布虛假信息接受證監會調查之后,昨日,長運股份再次由于在上市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證監會責令該公司在三個月內對公司財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完善和整改,進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等各項制度。
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長運股份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例如,虛構1996年至2000年收回應收賬款共計5661萬余元,以此虛增銀行存款;虛構委托貸款及委貸利息共計700萬元,從而使1998年和1999年共計虛增利潤700萬元;另外,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1994年和1995年的分紅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致使虛增資產1066萬余元;1999年、2000年虛增收回其他應收款3600萬元;虛構收到涪陵國資局的出資款,從而虛增銀行存款1445萬余元;在未收到有關股權轉讓金情況下,虛構收回長期投資款2341.5萬元;虛構1998年股權投資4610萬元等。
據初步統計,長運股份虛構金額已經超過一億元人民幣,而這么一大筆虛構資金,作為主承銷商的聯合證券卻沒有在審核中發現。昨天,記者向聯合證券詢問,投行部門一位人員告訴記者,由于投行部門的人員流動性較大,當初經辦長運股份上市項目的人員已離開了公司,因此,無法追究相關責任。
人大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李教授分析認為,這兩個案例充分地反映出,我國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亟待完善。他表示,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都是只掛其職,未盡其責,徒有虛名。不過,證監會近日制定的、將在2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唆使、協助或參與發行人干擾證監會及其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六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將保薦機構及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希望此舉將使得我國證券發行上市當中存在的問題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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