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銀監局新年舉起監管大斧 從“兩貼近”著手狠抓行業內控建設
獨家報道
昨天,廣東銀監局的領導和監管處室的負責人與轄內各商業銀行機構的一把手、稽核部的主要人員在開平市聚首,就銀行業內控建設問題進行“研討”。
據悉,這是該局自正式掛牌以來首次召開的轄內各存款機構參加的規模最大的一次會議(外資銀行、農信社除外)。溫和的說法是共同對銀行業內控建設作“研討”,而實際上是該局近半年來對各家銀行進行的金融業務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后一次斯文的“曝光”,為今后廣東銀行業的健康發展作進一步鋪墊。
廣東數項指標仍居全國前列
廣東銀監局局長彭志堅在發言中充分肯定了廣東銀行業近年來在堅持市場化取向、推進各項改革和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指出“無論在規模上、效益上,還是在金融創新等方面,都走在全國的前列”。
據介紹,截至2003年末,廣東銀監局轄內的各金融機構(不含深圳)各項業務繼續保持穩步增長,本外幣存款余額達22566.97億元,比年初增加3072.14億元,增長15.76%;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達14707.02億元,比年初增加2159.75億元,增長17.21%;資產質量繼續有所改善,不良貸款比例為23.28%,較年初下降4.95個百分點。
在內控制度建設上,目前廣東省內各家銀行已基本建立了比較全面的內控制度,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約與監督的內控機制;實現了機構管理扁平化和業務管理垂直化;建立了對分支機構授權授信制度建設,積極探索貸款退出機構;同時普遍建立了統一管理、下查一級的內部稽查體系,并相應取得了不俗的稽查效果。如工行廣東省分行,去年對存在的主要風險點或經營管理隱患進行了細致的排查行動,共查出制度不落實、制度滯后等137項風險隱患。通過排查,該分行在銀監局檢查前便自行揭示出其南海支行對華光集團的嚴重違規貸款的風險問題。
違紀違規事件屢屢發生
“從近期轄區內發生的金融案件和我們通過現場、非現場監管掌握的情況看來,廣東銀行業的自我約束意識和內控管理機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廣東仍然存在一定的金融風險”。提起銀行業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的違規違紀事件,彭志堅態度十分嚴肅,在通報了兩大特大案件后,還歷數了一串串已發生的大小案例,并進一步指出其危害性,深挖其發生的根源。
概括起來,當前廣東銀行業存在著五大方面、10多項具有代表性的問題。較具代表性的是,有的銀行思想認識不到位,內控建設滯后于業務發展和規模擴張;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內控制度流于形式;風險評估和監測能力比較薄弱;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力制約失衡;內部稽核職能弱化,監督和糾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等等。
彭志堅分析,不同類型的銀行機構在內控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也不同。國有銀行主要是體制方面的問題,管理層次過多、機構臃腫帶來內控傳導失靈等;而股份制銀行主要是利益機制及考核體系不盡合理;城市商業銀行則是法人治理結構不盡完善,內控制度的系統性和規范性也未完全達到要求。具體來說,內控建設存在的問題既有外部的客觀原因,也有銀行業自身的主觀因素。
首先是新業務試辦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沒有預見到的不規范因素,引出了一些由傳統商業銀行邁向現代商業銀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其次是廣東地區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金融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各家銀行為了求生存、謀發展,忽略了審慎的經營基本原則。
再次是某些商業銀行總行提出的考核指標設置不科學、不合理,沒有照顧到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過于追求短期利益,出現了數字出行長、業績出費用等短期行為。
此外,一些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打擦邊球、繞“紅燈”等變通的思想根深蒂固,許多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特別是一些高級管理人員規范意識淡薄,短期行為嚴重,還有一批在粗放經營和變通環境下培養起來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其思想觀念、經營方式與現代商業銀行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
今年內控建設主抓“兩貼近”
根據部署,今年廣東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是“抓法人、抓內控、抓風險、抓透明度”。在此原則下,結合廣東實際,把商業銀行內控建設情況作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主要內容。
彭志堅在強調新形勢下加強內控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后指出,銀行業的案件,無論是內部人員作案還是外部詐騙、搶劫,都與內控是否健全嚴密有很大的關系。但銀行業的內控不能依靠大量監督檢查,要靠自已本身的內控制度的落實,最終才能解決問題。他對各商業銀行提出: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結合經營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增強內控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別要抓住“兩個貼近”,改善內控制度的效果。
一是貼近風險點。當前要切實糾正“雙降”過程中出現的重指標、輕實質的現象,防止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反彈;要嚴格執行貸款分類制度,規范貸款質量的認定標準和程序,準確量度風險,確保不良貸款的真實性;要對銀行承兌匯票申請人進行嚴格審查,防范集團企業互相開票;對票據業務連續高速增長應保持警惕性,防止融資性票據的違規行為釀成新的風險。
二是貼近高管人員。要對高管人員實施嚴格的內控問責制,把銀行機構內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對高管人員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違反內控制度的高管人員,要依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廣東銀監局將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動態監控,考核高管人員履職后對本單位內控建設和自身執行內控制度的情況并記錄在案,作為審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
此外,各銀行要處理好業務發展與內控建設、本行實際與內控建設、外部監管與內控建設等三個關系,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發展創造新經驗,為廣東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本報記者 朱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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